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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桂林市中院作出裁定,認定現年71歲的全州人唐某某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但唐某某的家屬認為法院僅憑口供就判刑,證據不足。并質疑全州縣法院將紀委列為國家機關,并不符合憲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唐某某的女兒袁某在網上實名舉報,稱全州縣法院、桂林中院兩法官濫用司法權、違反憲法導致其母親唐某某被枉法裁判。
目前,唐某某家屬已委托代理人向自治區高院提起刑事再審申請。
全州縣法院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唐某某的弟弟在全州縣將一份處分決定原件和在原件基礎上進行修改后的處分決定交給唐某某,叫其按照修改后的處分決定重新制作。于是唐某某在桂林火車站附近花了200元,找到一名制作假證的男子(未查獲),將編輯好的處分決定交給該男子制作。
該判決書中提到的處分決定,是中共全州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一份處分決定。
法院認為,唐某某偽造的處分決定系偽造的國家機關公文,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
但唐某某代理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規定,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主席、國務院及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
而紀委是黨的機關,按照憲法規定,并不是國家機關。
全州縣法院關于唐某某的判決書中,綜合評判意見稱:“國家機關是指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因此,中共全州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系國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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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黨的機關是否為國家機關,全國有多個判例。
浙江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3行終633號判決書認為,文件發文號為黨的機關文號,屬黨內規范性文件。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黔行終38號行政判決書認定,黨委不屬于國家機關,其制作的公文不屬于國家機關公文。
在定罪證據方面,雖然唐某某在口供中承認找販子制作虛假處分決定,并支付了200元。但制證販子至今并未抓獲,關鍵證據、關鍵證人都存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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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舉證責任應由人民檢察院承擔,應該按照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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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中,桂林市中院依然將中共全州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認定為國家機關,將全州縣紀委的處分決定認定為國家機關文書。
且二審未開庭審理,唐某某代理人認為剝奪了她的辯護權和二審認罪認罰的權益。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規定的二審法院應開庭審理的相關規定。
目前,唐某某家人已委托代理人向自治區高院提起刑事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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