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訴法2024年法考主觀題回憶版
案情:
黃一、黃二、黃三因與被害人李某發生矛盾,共同商議對李某進行報復。某日,三人持刀追趕李某,李某被砍傷后死亡。案發后,黃一、黃三被抓獲,并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黃二潛逃。
后黃二因為涉嫌盜竊罪被甲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甲縣公安機關對黃二決定取保候審,并收取保證金8萬元。其間,甲縣公安機關懷疑黃二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先后兩次傳喚黃二,黃二均未到案接受訊問。甲縣公安機關認為黃二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決定沒收其8萬元保證金,責令其重新交納保證金,并重新計算取保候審期限。隨后,甲縣公安機關對黃二變更強制措施為拘留,檢察院批準逮捕。
在偵查階段,黃二承認參與追趕、踢打李某,但否認持刀傷害李某,稱自己未使用刀具。黃一、黃三供述黃二持刀砍傷李某。證人證明黃二曾持刀追趕李某,但不能證明其是否砍傷李某。公安機關收集了現場勘驗筆錄、作案工具(刀具)、DNA鑒定等證據。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黃二指派辯護律師。黃二的母親代為委托律師,但檢察院拒絕接受該律師的辯護,僅允許法律援助律師為黃二辯護。
在法律援助律師在場的情況下,黃二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堅稱自己是從犯而非主犯。黃二的母親賠償被害人李某的家屬16萬元,取得諒解。檢察院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主犯起訴黃二,并提出有期徒刑10年的量刑建議。
經審理,法院采納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判處黃二有期徒刑10年。
黃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自己系從犯,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檢察院認為黃二不再符合認罪認罰的條件,遂提出抗訴,要求加重對黃二的刑罰。
問題:
1、甲縣公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的措施是否正確?為什么?
2、檢察院拒絕黃二的母親委托的辯護律師是否正確?為什么?
3、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對黃二適用認罪認罰制度是否正確?為什么?
4、黃二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是否可以適用當事人公訴和解程序?為什么?
5、黃二以自己系從犯,不服一審判決的量刑為由提出上訴。檢察院認為黃二不再符合認罪認罰的條件,遂提出抗訴,是否正確?為什么?
6、黃二反悔,提出上訴,檢察院抗訴后,二審法院針對黃二的量刑應當如何處理?(從審理方式、審查范圍和裁判結果等角度進行回答)
思考時間
問題及參考答案
問題一:甲縣公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的措施是否正確?為什么?
不正確。
首先,根據《公安部規定》第97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沒收5萬元以上保證金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本案中,甲縣公安機關決定對黃某沒收8萬元保證金,未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正確。
其次,根據《高檢規則》第100條第3款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繼續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時間應當累計計算。本案在同一偵查階段,再次對黃二進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限應當累計計算。因此,甲縣公安機關重新計算取保候審期限屬于程序違法。
問題二:檢察院拒絕黃二的母親委托的辯護律師是否正確?為什么?
不正確。
根據《刑訴解釋》第51條的規定,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的,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意見,由其確定辯護人人選。本案中,檢察院應當聽取被告人黃二的意見,由其確定辯護人人選,而不能直接拒絕黃二的母親委托的辯護律師。
問題三: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對黃二適用認罪認罰制度是否正確?為什么?
正確。
根據《認罪認罰意見》第6條的規定,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本案中,黃二承認參與追趕、踢打李某,符合認罪表現。雖然其對是否持刀傷人和主從犯身份有異議,但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沒有否認,因此不影響對其“認罪”的認定。
問題四:黃二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是否可以適用當事人公訴和解程序?為什么?
不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款的規定,只有兩類案件可以適用公訴和解程序:①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②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本案中,黃二涉嫌故意傷害罪,雖然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規定的犯罪,黃二的母親也代為賠償,獲得被害人的家屬的諒解,但是,黃二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不符合公訴和解程序的刑罰要件。5黃二以自己系從犯,不服一審判決的量刑為由提出上訴。檢察院認為黃二不再符合認罪認罰的條件,遂提出抗訴,是否正確?為什么?
問題五:黃二以自己系從犯,不服一審判決的量刑為由提出上訴。檢察院認為黃二不再符合認罪認罰的條件,遂提出抗訴,是否正確?為什么?
不正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規定,檢察院提出抗訴必須具有法定的理由,即認為一審裁判確有錯誤。再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第39條的規定,認罪認罰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作出判決、裁定,被告人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致從寬量刑明顯不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本案中,黃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審法院判處黃二有期徒刑10年并無明顯不當,不構成檢察院抗訴的理由,因此,檢察院提出抗訴不正確。6黃二反悔,提出上訴,檢察院抗訴后,二審法院針對黃二的量刑應當如何處理?(從審理方式、審查范圍和裁判結果等角度進行回答)
問題六:黃二反悔,提出上訴,檢察院抗訴后,二審法院針對黃二的量刑應當如何處理?(從審理方式、審查范圍和裁判結果等角度進行回答)
(1)本案中,由于檢察院抗訴了,因此,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2)雖然黃二以犯罪事實不清為由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應當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抗訴范圍的限制。
(3)經過審理,如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黃二所作的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即便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法院也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如二審法院認為黃二在適用認罪認罰程序獲得從寬處罰后反悔,對量刑不服而上訴,致一審從寬量刑明顯不當,則因為有檢察院抗訴,所以二審法院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可以加重黃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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