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公眾號:國資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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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Q:多家預算單位聯合采購,單個項目均不超過100萬,聯合后超過100萬,此類情況每個預算單位是否需要補報、新增政采預算?
A:如各單位采購的貨物不屬于集采目錄內且未達到分散采購限額,則該聯合采購項目無需補報、新增政采預算。
02
Q:最近碰到有供應商未在投標文件的報價明細表中填寫投標產品的規格型號,而提供的證書上是有規格型號的,評委不能在評標現場判斷產品和證書是否對應,請問這種情況下,有啥方式能幫助判斷?
A: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報價明細表填報要求,對于未在報價明細表中填寫規格型號的,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處理。招標文件未作規定的,評標委員會可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并視情況作出處理。
03
Q:政府采購項目開標時,代理機構發現兩家投標人IP地址一致,代理機構應當如何處理?是否需要將情況書面報告財政局?代理機構是否有權要求投標人作出解釋說明?
A:留言所述情形應將情況記錄后正常開標,向財政部門反映情況。采購代理機構無權自行要求投標人進行解釋。
04
Q:用于醫用行業的顯示器是否屬于強制節能產品的范圍,請問哪些顯示器是屬于強制節能產品的范圍?
A:根據留言所提供的信息無法判斷相關產品是否屬于政府強制采購的節能產品,請根據采購需求的具體技術要求、《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中的產品名稱及依據的標準確定,具體可以咨詢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05
Q: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通過網站發布購買服務信息,只有2家供應商前來投標(2家均符合條件),采購是否可以正常進行?
A:留言所述情形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
06
Q:《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在實際操作中,是否這樣把握:1. 未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采購項目,不區分投標企業性質,只按照所投產品生產商性質執行價格評審優惠。2. 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只按照投標企業性質確定投標資格,不再針對所投產品生產商性質執行價格評審優惠的扶持政策。在回復里有個問題核心未解決:對貨物類項目,如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是否只要投標人為中小微企業就可以?是否要追溯到投標的貨物制造商亦均為中小企業(如100件商品,對應100家制造商均為中小企業)?如投標人為中小企業,但貨物制造商不全是中小企業,是否投標人不具備政策上的資格要求而為無效標?
A: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規定,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的,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如果一個采購項目或采購包含有多個采購標的,則每個采購標的均應由中小企業制造。
07
Q:《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里提到:優先采購的節能產品應該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產品屬于國家采信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認證的節能產品,節能效果明顯;二是產品生產批量較大,技術成熟,質量可靠;三是產品具有比較健全的供應體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務能力;四是產品供應商符合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供應商的條件要求。
在優先采購的節能產品中,實行強制采購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是產品具有通用性,適合集中采購,有較好的規模效益;二是產品節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較顯著;三是產品供應商數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確保產品具有充分的競爭性,采購人具有較大的選擇空間。《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財庫〔2019〕9號)提到:依據品目清單和認證證書實施政府優先采購和強制采購。采購人擬采購的產品屬于品目清單范圍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確定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處于有效期之內的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對獲得證書的產品實施政府優先采購或強制采購。這兩個文件對需要強制采購的節能產品認定標準不一樣,評標時應當以哪個文件為準進行認定?
A:財庫〔2019〕19號文件是根據國辦發〔2007〕51號文件的規定,對產品具體范圍作出的規定,兩個文件的規定不存在沖突。
08
Q:我單位作為一家公立醫院,醫用耗材品種眾多,耗材全年用量不可預估,其中部分品種一個財政年度內也有可能會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請問:1、醫用耗材采購是否屬于政府采購?2、醫院不通過政府采購,自主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采購多家耗材配送供應商對醫院進行耗材配送的方式是否可行?是否違反《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財辦庫〔2021〕14號)的相關規定?
A:全年采購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執行。
09
Q: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八條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請問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如何體現?是否可以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是專門面向小微企業項目?如果不能明確,那么如何在采購項目中進行體現該項目是預留給小微企業的項目?
A:采購人可以將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專門面向小微企業采購。
10
Q:醫院自籌資金招標由哪個部門監管?是否有相關制度?
A:公立醫院所有收支都應納入部門預算,屬于財政性資金,公立醫院使用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采購集采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采購。
11
Q:《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競爭性談判:談判小組與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逐一談判。是否理解為:供應商只要資格通過了,其響應文件未響應談判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文件規定,未響應該要求為無效文件),也必須參加談判?2、面對中小企業的采購,供應商即為中小企業又為殘疾人企業,是否享受價格優惠條件。
A:1.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并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2.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或者采購包,不再執行價格評審優惠政策。
12
Q:我單位從事服裝加工,在采購縫紉設備時,招標部門說不能限定品牌,這樣每次采購的設備都不同,造成車間多種品牌設備運行,不利于售后服務和維修,車間反應不好用的設備只要人家中標就不能不買,請問,這樣做是否對?
A:您在留言中未明確單位和資金的性質,無法簡單判斷是否適用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
13
Q:《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問題一,“多次”是指至少幾次及以上;問題二,例如同一品目采購預算1000萬元,因項目時間較緊需先采購部分190萬,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后續810萬元采用公開招標,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要求,是否會被認定為“化整為零”?
A:經研究,您在留言中提出的問題涉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相關問題,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有關規定,財政部無權進行解釋,建議您依法向有解釋權的單位咨詢。
14
Q: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中第四款規定的供應商應當具備“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請問一下,社會保障資金是指什么資金?是平時說的五險一金嗎?
A:您在留言中提出的涉及《政府采購法》的適用問題,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財政部無權進行解釋,建議您依法向有解釋權的單位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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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第十九條: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請問該條例中的“一定期限”的時長具體由哪個部門決定?需要出具哪種證明文件投標時認可?
A:留言所述“一定期限”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監管部門確定的具體期。具體期限由行政監管部門在作出處罰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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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或參股公司(事業單位持有該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能否參與該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或發改委立項項目的投標?
A: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下屬企業不可以參加上級單位作為采購人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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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采購人擬(使用財政資金)通過參加拍賣的方式征集文物,競拍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是否適用《政府采購法》程序?若適用,應如何適用?若不適用,應適用哪種程序?
A:通過參與拍賣方式競買文物的,可不適用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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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政府機關物業服務合同(400萬以上)到期后可否續簽?如果續簽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如果不能續簽,請問應該采用什么辦法采購?
A:采購人在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并在采購文件中及采購合同中進行事先約定。未事先進行約定的,不可以續簽采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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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是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現就《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的執行問題需要請教:根據該文件,采購文件中需要明確采購標底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那么,假設我采購的是臺式電腦,潛在供應商既有生產廠家,也有經銷商,我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行業的話是“制造業”還是“批發零售業”?
A:采購人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一個采購標的應只對應一個行業。留言所述采購臺式計算機所屬行業應為“制造業”。
20
Q:公開招標項目,采購人必須委派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嗎?
A:為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財政部鼓勵采購人指派熟悉項目的工作人員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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