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武漢市民萬洋在一場交通事故中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造成萬洋右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左顳骨骨折及聽力損傷。經過96天住院治療及兩次手術,其身體功能雖有所恢復,但仍遺留右膝活動受限、持續性耳鳴及雙耳聽力下降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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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確認萬洋構成十級傷殘。同年3月,湖北省康復輔具技術中心進一步明確:萬洋需長期佩戴國產大功率助聽器(單價5000元,每6年更換一次)及踝足矯形器(單價1000元,每年更換),相關費用屬于必要且合理的康復支出。2025年9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法院指出,助聽器雖非因聽力單獨評殘而配置,但系交通事故直接導致的聽力障礙所需,屬于整體傷殘康復中不可或缺的輔助手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必要、合理”的賠償原則。同時,結合萬洋父母年齡及農村戶籍實際情況,一審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認定亦無明顯不當。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賠償總額為36萬余元,但在扣除醫療費、律師費、鑒定費、訴訟費等必要支出后,萬洋實際到手金額約為17.8萬元。這筆款項需覆蓋其未來多年的康復器具更換、功能維護及因勞動能力受限帶來的收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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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審判決中,法院綜合醫療記錄、鑒定意見及生活實際,支持了包括助聽器在內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并核定萬洋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65,347.74元。然而,承保肇事車輛的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出上訴,主要爭議點集中在兩點:一是聽力損傷未單獨構成傷殘,是否應賠償助聽器費用;二是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認定依據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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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反映出當前人身損害賠償實踐中,對“輕度傷殘”及輔助器具必要性的認定仍存在一定爭議。司法機關此次以生活實際和醫學依據為出發點,作出兼顧法理與情理的判決,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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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期待,未來保險理賠機制能更充分考慮傷者的實際生活需求,避免將“是否單獨構成傷殘”作為輔助器具賠付的唯一門檻。同時,也希望相關制度設計能進一步細化對十級傷殘等“輕殘”群體的保障,讓每一位因事故致殘的公民,都能獲得有尊嚴、可持續的康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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