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愿不愿意庭前調解。”法官在開庭前詢問被告。一被告代理人在匆匆打完一通電話后答復法官稱:“公司不同意調解。”
一起引起外界廣泛關注的“職場霸凌”案,在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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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標志
來源 | 中國房地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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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法院。陳標志/攝
10月9日下午,房地產職業經理人章大海(化名)訴海南華策卓越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華策卓越公司”)、中建一局集團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一局一公司”)以及海口中建一局和越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口中建一局和越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在龍華區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開庭。
記者從庭上了解到,9日下午3時左右開始的庭審,原告章大海,被告海南華策卓越公司代理人、中建一局一公司代理人出庭應訴,被告海口中建一局和越公司未到庭。
“我只是想要對方一個道歉!”章大海此前接受中國房地產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只是想要對“職場霸凌”討個說法。
整個庭審持續一個小時左右,法院對本案將擇日宣判。
01 職業經理人將3企業訴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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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下午,章大海早早來到了第九法庭。陳標志/攝
據了解,原告章大海系中建一局一公司員工,而海口中建一局和越公司為海口市龍華區坡博家園1-5區回遷商品房項目開發商。章大海在該回遷商品房項目擔任營銷經理(單位給其名片上職務為“營銷總監”)一職。
原告章大海在起訴狀中稱,2023年,由于該回遷房項目的車位銷售陷入了重重困境,于是公司聘請第三方專業銷售代理機構。他訴稱,公司在未讓其參與的情況下,由分公司總經理交待,工程部經理主持引進了海南華策卓越公司,以期實現車位銷售目標。
章大海說,第三方銷售代理機構在之后的實際操作過程中,車位的“只售不租”的營銷方式,引發了大量的群眾投訴,執法部門責令開發商整改,后又下發行政處罰立案決定書,對此立案調查。
章大海認為,車位“只售不租”的營銷方式涉嫌違法違規,應予立即糾正,且按照雙方協議約定,第三方代理機構海南華策卓越公司要負責處理群眾投訴,以及應對執法部門處罰等相關工作。
章大海在庭上稱,不僅車位“只售不租”的行為沒有得到糾正,而且處理群眾投訴、應對執法部門處罰等本不應由他負責的工作,壓力全部轉移到了他的身上。
他說,2023年10月的一場會議,開啟了他被“職場霸凌”的經歷。
“原告就像一個‘乒乓球’一樣,在公司內外被來回的拍打,公司要求原告在不整改違法違規行為的前提下解決問題,投訴人和政府行政部門要求原告立刻整改違法違規行為,而原告卻只能被夾在中間承受著看不到盡頭的折磨。這種內外夾擊的持續傷害,讓原告感覺像身處煉獄,永遠看不到盡頭。”
“我所在公司對代理公司的公然違約、公開辱罵原告的惡劣行徑視若無睹,卻一再對原告施壓;不斷加深的惡意霸凌行為讓原告身體也開始出現問題,失眠多夢、心律失常、眩暈氣短、食欲不振等問題也相繼出現。”
“2025年2月25日,我前往海南省人民醫院就診,經醫生聯合診斷,我由于遭受‘職場霸凌’導致創傷后應激障礙癥、并伴隨重度抑郁、焦慮等心理健康問題。”章大海稱,“職場霸凌”導致其眩暈、幻覺、胸悶、呼吸困難、全身刺癢等身體不適不斷加重惡化,持續出現要與所有參與對其“職場霸凌”的相關人員同歸于盡的念頭。
“我現在一接觸陌生人就感到全身刺癢,連理個發都是一件很艱難的事。”頭發有些過長的章大海在庭上激動地說,這一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都沒法實現。
記者從章大海的起訴狀上了解到,他的訴訟請求事項主要包括——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海南華策卓越公司、海口中建一局和越公司分別向原告書面道歉,并各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
判令被告中建一局一公司聘請專業機構對原告進行心理傷害評估、勞動能力損傷評估、并賠償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所有損失。
同時,他還要求中建一局一公司為其提供一個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有利于心理傷害治療恢復的工作環境。
02 兩被告否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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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職場霸凌”案在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開庭。 陳標志/攝
記者了解到,去年9月2日,章大海以“名譽權糾紛”為由,將上述公司及個人訴至龍華區人民法院。法院原本定于今年1月8日上午開庭審理此案,但原告章大海在庭審前進行了撤訴。
按照章大海在本次庭審中的敘述,第一次起訴后,中建一局一公司不想與原告對簿公堂,隨即委托相關負責人與其溝通協商撤訴,答應讓相關人員作出書面道歉。
“但是,時至今日原告尚未收到相關侵權人的書面道歉,以及公司的書面處理意見,此事無疑對原告造成了嚴重的二次傷害。”章大海在庭上稱,由于公司沒有兌現相關承諾,所以他不得不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庭上,被告中建一局一公司等方面沒有對章大海的上述說法進行相關回應。
海南華策卓越公司在答辯狀中稱,原告章大海的心理問題與該公司無直接因果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相關訴求。其主要有6方面的答辯理由——
一、雙方在12人的微信工作群內發生的爭吵,言論侵權程度顯著輕微,未達到名譽權侵權的法律標準,答辯人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二、原告與孫某(海南華策卓越公司員工——記者注)的爭吵并非執行工作任務所致。
三、有關行政處罰、政府部門溝通的工作內容本身應為行政相對人(項目開發商)的職責,原告作為被告海口中建一局和越公司的營銷經理,有責任處理相關事項。
四、結合本公司員工行為目的、原告個人理解誤區、爭吵方式與場合、誘因、損害后果均表明侵權情節顯著輕微,與原告抑郁狀態不具備直接因果關系。
五、診斷書僅證明存在“抑郁狀態”,并非原告所述“創傷后應激障礙癥、重度抑郁、焦慮”,原告混同“診斷證明”及“心理健康自評表”的證明效力,嚴重程度與原告所述存在巨大差異。
六、原告未能排除其他誘因,應免除答辯人責任。
中建一局一公司代理人出庭應訴,但未向法庭提交答辯狀。該公司否認了其存在侵權行為,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相關訴求。
編輯:溫紅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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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職場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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