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世界,好聚好散為何總知易行難?有人將網絡當作“情緒垃圾場”,肆意宣泄,卻不知此舉已從情感糾紛滑向了法律禁區。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戀愛關系引發的名譽權糾紛。那么,網絡“掛人”泄憤將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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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在與王某戀愛期間,猜疑王某與李某存在不正當關系,雙方因此分手。此后,崔某為發泄情緒,在抖音、微信等社交平臺多次發布侮辱、誹謗性內容,對王某、李某進行人身攻擊,致使二人名譽嚴重受損,正常工作與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王某與李某報警后,公安機關雖已就崔某侵犯隱私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但崔某仍未停止侵害,既未刪除相關不實信息,也未賠禮道歉。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王某與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崔某刪除侵權言論、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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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崔某故意在網絡上發布不實信息,對兩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已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因未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法院未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最終判令崔某在相關網絡平臺連續三十日公開發布道歉聲明,并承擔原告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費共計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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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名譽侵權常表現為通過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散布不實信息或發表侮辱性言論。本案中,崔某的行為不僅侵害了他人人格尊嚴,也破壞了網絡生態秩序。考慮到網絡侵權傳播快、影響廣的特點,法院支持原告合理的維權支出,既是對被侵權人的實質救濟,也體現了司法對網絡侵權行為的否定評價。
網絡空間絕非“法外之地”,虛擬身份也不是違法的“護身符”。崔某的行為看似是情緒宣泄,實則已逾越法律紅線。言論自由有其邊界,絕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代價。通過網絡“掛人”實施侮辱、誹謗,既有悖公序良俗,更是對法律的公然挑戰,侵權者必將為此付出代價。
此案也提醒我們,遭遇侵權時,要勇于依法維權;表達情緒時,也須恪守法律底線。理性、文明、守法,是網絡行為的基本準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莫因一時沖動,讓“出氣”變成“出事”,最終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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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被侵權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與支持。
來源丨崔家壩法庭
作者丨陶 婷 李曉涵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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