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交媒體普及,“發圖”“曬娃”成為很多人的日常。但按下發送鍵的那一刻,這些照片可能就不再僅僅屬于你,在數字空間,它們可能成為商家“免費”的廣告;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惡意“P圖”;也有可能被打包售賣成為變現工具。數字時代,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一度陷入“看得見傷害、難抓住源頭”的治理困境。當更為隱蔽的侵害瞄準孩子,我們如何為他們守住安全的邊界?
從2024年下半年至今,17歲的四川女孩湉湉(化名)一直陷在照片被盜用的困擾中。
湉湉:我本來就是一個平時喜歡拍好看照片的小女孩,今年有些人會假裝想跟我當朋友,要我微信,就天天看我朋友圈。如果發我的社交平臺的照片,容易被發現,但是盜我朋友圈就不一樣了,我在社交平臺上面沒有發過,他們就直接發到社交平臺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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湉湉提供的多張照片顯示,她多次與盜圖人進行溝通,但收效甚微。圖片被拿去賺錢,這樣的行為在網絡上被稱為“圈米”或“盜圖收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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湉湉:“被盜圖收門檻”就是他主頁發的照片全是我的照片,個人簡介里面就會收一個微信門檻,就是要給他發多少錢,他才會把他的朋友圈打開。好一點的情況就是那些人冒充你,然后得到一些人的夸獎;有一些比較過分的,拿我的照片跟別人網戀,有些照片也會被商家盜圖發到評價里面。每一次我發現那些人發了過后,我會私信他們,他們根本就沒有刪,只是把作品私密了。
數字信息易復制難溯源 追責面臨難度
湉湉的遭遇揭開了未成年人肖像被盜用的冰山一角。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未成年人肖像被商業盜用案件,盡管判決已經生效,但時至今日,侵權網店依然在使用未成年人小江(化名)的照片。那么,治理以及追責的難度又體現在哪些方面呢?
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林哲一:原告小江是一名未成年人,業余時間在母親陳女士的監護下從事童模工作,平時會拍攝一些宣傳照片和視頻,并發布在社交媒體上。而被告是一家服飾公司,這家公司在沒有得到小江及陳女士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小江的19張肖像照片用于四款不同童裝商品的宣傳頁面。現在判決已經生效了,但是這個被告公司并沒有按照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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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主要目的正是商業牟利。記者在某二手平臺搜索,出售涉及未成年人照片的商家有不少,幾毛錢可以買上數百張照片,盡管有賣家標注:圖片來源網絡,侵權可刪,但這并不能免除肖像權使用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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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著未成年人肖像權,我國以民法典為基礎,結合未成年人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系列法律法規,建立起了平等保護與特殊優先相結合的體系——他們在法律地位上與成年人完全平等,且設置了需要監護人同意等更嚴格的規則,但數字時代,未成年人肖像權的保護比以往更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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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林哲一: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常常隱匿于看似正常的網絡活動之下,利用數字信息的易復制性與難溯源特點,大大增加了發現與追責的難度。一方面,侵權證據易消失、易篡改,網絡侵權內容,例如照片、視頻可能被隨時刪除、修改或隱藏,侵權人也可能使用匿名賬號、虛假IP等,對于監護人固定證據的意識、技術和實效性都有著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被侵權人的損害后果難以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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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陳心(化名)女兒的照片被匿名賬號P圖發至社交平臺,盡管舉報后平臺刪除了照片,但她至今沒有證據證明究竟是誰實施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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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心(化名):我發的女兒的照片、視頻,他截圖配文“小老賴”那一類侮辱性的字眼,轉發、每條下面都@我,我的好友他挨個關注,挨個@,好幾十條,發完之后他就立馬下線了。他是小號,不是實名認證的。
司法審判新挑戰 網絡侵害傳播快影響廣
正如剛才陳心的經歷,相比于商業盜用,這種因為“泄憤”“報復”而來的侵權行為,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困擾、擔憂、恐懼等心理傷害更為深重。
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麥應華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因與未成年人楊某的家人存在糾紛,將社交平臺的名字改成楊某的真實姓名,并用楊某的個人照片作為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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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 麥應華:將頭像所在主頁背景設置為“厚顏無恥”,并在賬號內發布多條包含“楊某一家是老賴”“品行惡劣”等內容的造謠、辱罵視頻。除此之外,被告還主動關注楊某的同學、好友的社交賬號并留言擴散謠言,導致不明真相的師生對楊某產生誤解,使其遭受孤立、嘲笑,正常學習生活受到嚴重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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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專家表示,當下網絡侵權傳播速度快、形式多樣化,對于監護人而言,要審慎發布未成年人的照片、視頻,一旦發現侵權行為,應立即保全證據,及時舉報,必要時提起訴訟。麥應華認為,“看得見傷害、難抓住源頭”,這是司法審判面臨的新考題。
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 麥應華:跟傳統線下人格權侵權相比較來說,網絡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權、名譽權實施便利,二是形式多樣,包括但不限于侵害未成年人的肖像權、名譽權、姓名權等。三是傳播迅速、影響廣泛,網絡侵權內容可以在短時間內迅速發酵,并造成大范圍傳播,產生較為廣泛的影響后果。在未成年人肖像權、名譽權侵權糾紛的審理中,應結合網絡侵權特征以及未成年人身心發育特點,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適當加大懲治力度,提高侵權行為的違法成本。
商業牟利“簽約”背后的隱性傷害
在調查中,記者發現,除了“盜圖”“P圖”等顯性的違法行為,更需要警惕的,還有未成年人被主動推到“聚光燈”下,成為內容生產重要環節的現象。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劉曉春:現在把未成年人作為一個內容生產的重要環節,實際上是經過未成年人同意,有的時候可能是機構跟家長還簽約了,把未成年人當作一個演員或者當作工具化、客體化的一個對象。
在一家MCN機構的工作人員眼里,簽約就意味著孩子成了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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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多頻道網絡平臺)機構工作人員:簽約就是配合,簽約以后就變成了一個產品,我怎么包裝你,那都是商業化的角度。孩子只是一個道具,腳本都是團隊想的。我簽你是為了賺錢的,比如說我們有一個賬號,有八十幾萬的粉絲,上次接了一個電動牙刷的廣告,是三萬塊錢的廣告費,我們都是四六分、五五分的。
嚴禁誘導未成年人拍攝不良導向內容
專家認為,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問題,正轉向隱性的“消費”。在某些“情景劇”視頻里,未成年人甚至被設置為混社會、校園沖突、成人化情感表達等劇情角色。
這類網絡劇情,向未成年人傳遞不良價值觀的同時,讓孩子們以為可以用暴力等方式替代法律程序,如果遷移到現實中就極其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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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互聯網公司未成年人保護專項研究員 趙孟溪:一是傳播層面的誘因,反差感帶來的流量紅利。這些MCN(多頻道網絡平臺)機構或內容創作者深知未成年人出現在沖突題材中,能引發極強的社會共情或憤怒。二是制作和管理成本相對較低,加上未成年人維權能力較弱,容易被當作“低成本內容要素”使用。三是監護權與商業利益的博弈,部分家長法律意識薄弱,將孩子視為變現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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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兒童”所帶來的流量收益,還可能將在社會層面催生功利化的成長觀和養育觀。孩子從來都不是待價而沽的商品。針對“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問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均有明確導向——嚴禁利用“網紅兒童”牟利,嚴禁誘導未成年人拍攝不良導向內容。
建立黑名單共享機制 讓侵權者在全網無處遁形
從防止照片被盜用,到拒絕“數字童工”,專家建議,要從行業層面推動聯合懲戒,目前正探索與檢察機關、行業協會建立黑名單共享機制,讓那些侵權機構在全網無處遁形。同時對于已經發布的違規內容,及時進行清理,并有效補充攔截的手段和能力,切實織密未成年人隱私保護網。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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