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表演就開除”,一名員工因拒絕在年會表演脫口秀,次日便收到解雇通知。最新消息是,法院判了。
近日,深圳一公司員工小明因拒絕領導安排的脫口秀表演,被以“不服從公司安排、曠工”為由開除。
隨著案件的仲裁裁決、一審判決及二審調解,法院最終認定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小明支付賠償金。
據悉,當時小明以工作繁忙為由婉拒了這個“邀約”。領導卻認為這是“不給面子”的行為,心生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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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小明收到了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其“不服從公司安排、曠工”,構成嚴重違紀。
小明不服公司的決定,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身權益。案件歷經仲裁裁決、一審判決及二審調解,法院最終認定案涉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小明支付賠償金1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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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件的核心爭議是:年會表演是否屬于工作職責范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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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年會表演并非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職責,也與員工本職工作無必然關聯。將拒絕年會表演等同于“嚴重違紀”,缺乏法律依據。
更關鍵的是,所謂的“曠工”指控也經不起推敲。“曠工”通常是指員工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動且未履行請假手續。年會作為集體活動,尤其是帶有娛樂性質的表演環節,通常不被視為員工必須履行的勞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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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曝光后,迅速引發網友共鳴。許多人在社交媒體上分享自己被迫參與年會表演的疲憊經歷,調侃自己是“帶薪表演”。
網友普遍認為,這種強迫表演的做法,本質上是一種職場的“服從性測試”,試圖以是否參與無關緊要的表演來衡量員工的忠誠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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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深層次的問題在于,部分企業管理者混淆了工作職責與個人自由之間的界限。年會原本應該是增進團隊凝聚力、舒緩工作壓力的集體活動,卻因為強制性的表演要求而變得充滿形式主義和壓力。
專家指出,組織年會應當尊重員工的個人意愿和選擇。如果企業想要員工在休息時間排練或參與活動,應當通過協商方式,并提供相應補償或安排調休。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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