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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藝術家蔡國強與戶外品牌始祖鳥合作的喜馬拉雅山脈煙花藝術項目《升龍》引發全民熱議。這場在海拔約5500 米的西藏日喀則市江孜縣熱龍鄉實施的燃放活動,因選址位于生態極度敏感區,被公眾質疑可能破壞高原生態環境。
主辦方回應稱采用可降解環保煙花材料,且已采取生態保護措施,但未公開具體環保數據。當地生態環境局初步表示“手續合規,生態未受破壞”,但日喀則市委、市政府已緊急成立調查組趕赴現場核查,后續處理結果待公布。蔡國強在現場視頻中提及當地公安、應急等多部門 “全力支持”,但核心審批文件至今未向公眾披露,成為輿論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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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確立煙花爆竹全鏈條許可證制度,明確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必須取得許可,未經許可即屬違法;第三十條進一步規定,禁止在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燃放煙花爆竹,且大型焰火燃放需按分級管理規定向公安部門申請《焰火燃放許可證》。
該條款的核心在于平衡公共安全與活動需求:重點防火區的禁止性規定是剛性底線,而分級審批制度則要求行政機關根據活動規模、地點敏感度精準評估風險。
結合本案分析
本案燃放地位于喜馬拉雅山脈山林區域,顯然屬于《條例》界定的“重點防火區”。即使使用環保材料,也不能突破防火區燃放的基本禁令,除非取得法定豁免許可。
雖蔡國強提及多部門支持,但公開渠道未見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若最終核查發現未取得許可,主辦方可能面臨《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燃放、罰款等行政處罰;若引發火災,還可能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調查組需重點核查許可申請材料中是否包含防火安全方案及風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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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一)明確將“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特定活動” 納入行政許可范圍,第四條則確立行政許可 “法定原則”—— 必須依照法定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
這意味著生態敏感區的活動許可不僅要“有證”,更要 “證源合法”,審批機關需公開審查標準,確保程序公正。
結合本案分析
喜馬拉雅山脈作為世界級生態敏感區,其生態保護屬于“重大社會公共利益” 范疇,涉案煙花活動顯然需經行政許可。
當前爭議焦點不在是否許可,而在審批程序的合法性:
審批機關是否具備相應權限?縣級公安部門能否審批高原敏感區的大型焰火活動,還是需上級機關核準?
審查標準是否明確?環保材料的具體檢測依據、生態保護措施的評估標準是否公開?
當地生態環境局稱“手續合規”,但未披露審批細節,違反《行政許可法》第五條的公開原則。公眾有權依據第七條申請查閱審批材料,若發現審批程序違法,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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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條確立“生態保護優先” 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即使是“其他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只要造成損害,就需承擔侵權責任。
這意味著:
環評名錄僅為行政監管的分類標準,而非責任認定的唯一依據;
未納入名錄的活動,若實際造成生態損害,仍需按“損害擔責” 原則賠償。
結合本案分析
主辦方以“環保材料” 和 “未納入環評名錄” 為由主張無需環評,這是對法律的片面解讀:
環評豁免不代表責任豁免:《環境保護法》要求任何活動都需采取防污染措施,環保材料的降解率、殘留物對高原物種的影響仍需舉證;
潛在跨國影響需關注:喜馬拉雅山脈生態具有跨國性,若污染物擴散至周邊國家,可能引發國際環境責任,違反《生物多樣性公約》義務。
目前調查組的核心任務應是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生態影響,若確認損害,檢察機關或環保組織可依據《民事訴訟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始祖鳥作為合作方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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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藝術與自然的對話”,最終繞不開法律的審視。從法律視角看,本案的核心教訓有三:
其一,藝術表達不能突破安全底線,重點生態區的活動許可必須嚴守“法定權限、法定程序、法定條件” 三原則,部門 “支持” 不能替代正式許可;
其二,生態責任貫穿始終,環保材料的使用需有數據支撐,事后評估不能彌補事前審批的缺失;
其三,公眾知情權需得到保障,審批細節的公開透明是化解爭議的關鍵。
目前調查組的核查結果將決定后續責任認定,但無論結果如何,此案都為藝術創作、商業合作與生態保護的邊界劃定了清晰警示:在喜馬拉雅這樣的“人間凈土”,敬畏自然的最好方式是遵守法律,而非以藝術之名行冒險之舉。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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