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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羅永浩發微博吐槽西貝莜面村,稱其菜品“幾乎全是預制菜,價格昂貴,體驗惡心”,并呼吁立法強制餐館標注預制菜使用情況。西貝創始人賈國龍強硬回應,否認使用預制菜(基于國家現行標準),并聲稱要起訴羅永浩侵害商譽。隨后雙方多次交鋒,引發公眾對預制菜定義、消費者知情權及法律邊界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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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永浩的言論是否構成名譽侵權或商業詆毀?
A、名譽侵權認定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名譽權侵權需滿足:
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捏造、歪曲事實或使用侮辱性言辭;
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意或過失);
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
羅永浩稱“幾乎全是預制菜”屬于事實陳述,若無法證明則可能構成虛假陳述;而“惡心”一詞屬主觀評價,司法實踐中通常對消費者情緒化表達有一定寬容,但公眾人物需承擔更高注意義務。
B、商業詆毀認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需證明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羅永浩作為消費者而非競爭者,較難構成商業詆毀。
▌預制菜的定義與現行標準
國家現行定義:
2024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等六部門《通知》明確:
預制菜需是預包裝菜肴,且不添加防腐劑;
排除:主食類食品(如饅頭、漢堡)、凈菜、中央廚房配送至自有門店的半成品。
而 西貝采用中央廚房模式(配送半成品至門店加工),依據現行標準不屬于“預制菜”。
消費者認知與標準差異:
消費者通常認為“非現做=預制菜”,與國家定義存在鴻溝。此次事件凸顯了標準與公眾認知的錯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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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使用預制菜的明示義務
A、知情權與選擇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2024年《通知》提出“推廣餐飲環節使用預制菜明示”,但目前仍為倡導性而非強制性要求。
法律責任邊界:
若商家未明示且消費者因誤解(如認為是現做菜)而購買,可能涉嫌侵犯知情權;但現行法律未直接規定未明示的處罰細則。
▌其他法律問題
A、公眾人物言論責任:
羅永浩作為網紅,言論影響力大,需承擔更高注意義務。若事實陳述失實,可能承擔侵權責任;但主觀評價(如“貴”“惡心”)通常受消費者評價權保護。
B、商家應對措施的法律風險:
西貝公開羅永浩消費明細(金額、菜品),可能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最小必要原則”;
C、推出“羅永浩菜單”若未獲授權,可能侵犯姓名權(《民法典》第10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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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消費者的提示:
批評商家時,事實陳述需有依據(如保留證據),主觀評價應避免侮辱性言辭(如“惡心”可能超出合理限度)。
若主張商家欺詐或侵犯知情權,需舉證證明因未明示預制菜導致誤解(如支付了現做菜的價格)。
▌對商家的提示:
主動明示預制菜使用情況:即使未強制,明示可減少糾紛(如參考老鄉雞分類標注“現做/半預制/預制”)。
應對差評需合規:
可澄清事實,但避免公開消費者個人信息;
謹慎使用名人姓名營銷(需獲授權)。
▌立法與監管展望:
預制菜國標即將出臺:《預制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已通過審查,將強制要求餐飲明示預制菜使用情況。
明確中央廚房模式屬性:需進一步界定“中央廚房半成品”是否應納入預制菜管理,以減少爭議。
此事件反映了現行標準與消費者認知的沖突,以及法律在平衡消費者監督權與商家名譽權方面的復雜性。未來隨著預制菜國標落地和明示制度強制化,相關爭議有望更清晰界定。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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