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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婚后的資產大多數都為夫妻共同財產。
小陳給妻子配置了一份重疾險,3年后妻子患癌,保險公司理賠60萬,這60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小陳妻子的個人財產呢?
答案是后者。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內容是: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中,第二條: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翻譯大白話,因為這類賠償或補償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是對受害者個人的彌補,所以應帶歸受損害方個人所有。
小陳的妻子得了癌癥,重疾險理賠的保險金是對她個人的補償,就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都是她的個人財產了。
下面,小編總結以下幾種情況:
1、重疾險理賠金
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重疾險的理賠金仍屬于被保人的個人財產。
2、意外險和醫療險理賠金
夫妻一方作為被保人,在婚姻期間獲得的獲得的意外險和醫療險賠償,也屬于其個人財產。
3、人壽保險理賠金
若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獲得的保險賠償,屬于受益人個人財產。
因此,即使是在婚后獲得,該理賠金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4、年金險
年金險的財產歸屬相對復雜,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若為婚前購買且婚前已完成全部繳費,屬于個人財產。
若為婚前購買但婚后繼續繳費,則婚后繳費部分對應的財產價值,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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