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證姐”之后的“亮證哥”登場了,據媒體報道,云南昭通一名男子別停他人車輛下車后,居然掏出一本“警察證”,然后威脅對方稱其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方司機懷疑男子身份,隨即報警。現場對比后,該男子被帶至派出所。經查,“他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標志,已被當地警方行政拘留。”
劇情一點都不陌生,但“諷刺”之處卻依舊值得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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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這名“非法持有和使用警用標志”的男子,為什么會覺得自己惡意別停他人,自己有錯在先之后,掏出警察證有用,或者說好使?
很明顯,他這個狐假虎威的操作并無法真的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把對方司機給抓了,他能得到的效果無非“唬住對方,讓對方害怕,從而向自己低頭”,最多,再威脅對方賠償或者干點其他什么。
但核心就是,他認為手里的證件,能有這種效果。
事實上,大多數人捫心自問之下,可能也會覺得他手里的證件會有這種效果。
所以這一點上問題的本質已經清晰了:該男子“臧某柱”亮證的行為固然是問題關鍵,但更好的社會答案,并非如此:不是“臧某柱們”不再亮證,而是亮證起不到任何變黑為白的效果。
這也是一個因果關系,如果亮證無用,那么“臧某柱們”以后自然也不必干這種事。
奧威爾在《動物農場》里,有一句非常精彩、經典的諷刺,“所有動物一律平等,但有些動物更平等”。我想,這樣的“亮證哥”也并非完全屬于大膽,而是社會給了他錯覺——某些身份的人,說話天生比別人“更有道理”。
第二點,其實就寫在新聞報道的評論區里:通報對證件是不是真的,一句不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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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現在網民的嗅覺的確靈敏,對另一些“暗礁”的甄別,就像圣經里的原話:憑他們的行為,就能認出他們。
事實也的確如此,看完報道是完全無法判斷那本“警察證”的真假,新聞里寫的是“構成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標志”,持有和使用,并不一定說證件是假的,這一點大家很清楚。
但如果不是假的,又是誰的呢?他是偷來的,還是對方給他用的。這兩個不同的答案,其實影響非常大。
如果是偷來的,呵,“行政拘留”完全說不過去;可如果是對方給他的,那么這個“對方”是否也該承擔責任。否則他下次換個人給一給,說不定路人就被唬住了,就被威脅了。
當然,還有一種可能,“臧某柱”是趁某個朋友或者親人沒注意的時候,悄悄拿的。既弱化了“偷”的概念,對方也完全屬于不知情……不消說,這種可能性最高。
但無論如何,這已經說明新聞的要素和警方的態度都很重要,有時候缺一點點內容,玩一點點文字游戲,漏掉的真相和關鍵,便非常之多。
那僅目前的信息來看,這個行拘的處罰合理嗎?
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來說,是合理的。但同時這個處罰也是最輕的。非法持有和使用警察證可不是小事,只要警方愿意,完全可以從他當時以警察身份威脅、試圖拘禁、或企圖處罰他人的行為,按照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或者刑法第279條招搖撞騙罪來處理。
但那樣就是刑事處罰了,是要留案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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