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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常說的“殺千刀”,即中國古代最殘酷的刑罰:凌遲處死。在中國人心目中,這是對付罪大惡極者的極刑、是最痛苦的死法(這一印象仍以“千刀萬剮”、“碎尸萬段”這類詛咒詞存活在現代漢語中),然而,對晚清時目睹了這一施刑方式的西方人來說,事情還并不如此簡單,因為它更被視為是中國法律與文化野蠻落后的象征。
這之所以是一個極重要的問題,是因為近代的中西碰撞,法律觀念上的沖突往往集中折射出雙方的理念差異。對此中國人傳統的管制方式承襲自唐代的番坊制,其要點是:凡外籍商人之間的內部糾紛,依其本國法律處置,并不強迫他們依從中國法律。
真正棘手的問題是:當外籍商人與中國人糾紛時依何處置?此時中國多采取屬地原則,即發生在中國的則按大清律例判處。這就引發了持續不斷的糾紛,西方人或出于對中國法律的蔑視,或出于實際利益的考慮,幾乎持續不斷地控訴中國法律體系的野蠻與黑暗,以宣示“文明的”西方人不應在這樣的不公而殘酷的法律之下受審。
其結果,這種種控訴引爆了近代的許多國際糾紛乃至戰爭,更不必說中西之間的誤解,當然,還有著名的治外法權——這一特權的核心就是西方人不受中國法律約束。
在當時西方人的控訴中,最能象征中國法律之野蠻殘酷的,就是凌遲這一死刑。在他們看來,這樣將死刑犯一刀刀割肉殺死,是一種駭人聽聞而極不人道的處決方式。
由于1900年后普通人已能攜帶照相機,這些恐怖的處決場面,又以照片的方式流傳到西方,以更直觀的方式強化了西方人的一個信念:中國是一個異質的國度(離奇、原始又野蠻),與“我們”之間存在著難以化約的差異,那里冷漠的人們對不可寬恕的方式習以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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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千刀 : 中西視野下的凌遲處死》
[加]卜正民 / [法]鞏濤 / [加]布魯 著
張光潤 / 樂凌 / 伍潔靜 譯
商務印書館 / 2013-7
歷史學家卜正民等人回顧這段歷史,并不是為了復述這些陳詞,而是試圖聚焦和追溯這一刑罰背后盤根錯節的歷史與闡釋話語,因為“殺千刀”剛好極其戲劇性地呈現出近代中西遭遇時的種種沖突。
如其所言,直到18世紀,歐洲人也都相信,對犯下十惡不赦之罪者就理應以極殘酷的方式回敬他;在這一點上,中國反倒曾是世界上最早廢除殘酷肉刑的國家:上古的刖、醢、宮等大刑早在唐代就已廢除。
更重要的是:對于重罪認定的法理觀念,中西差異甚大:在中國人看來,殺害一家滿門三口遠比身犯多樁謀殺罪更惡劣,因為這令一個家族絕后。
凌遲這種死刑之所以被認為最殘酷,并非僅僅因其對死刑犯肉身所施加的痛苦,更關鍵的是,在中國人看來,殘破的尸身將使他們在死后被剝奪重生與享受祭祀的權利。
實際上,據龔鵬程所考,凌遲之刑極少用,宋代偶然用過幾次,元明才合法化,清則規定叛逆及極少數重大犯罪才施刑,一般人極難見到。但當時的西方人自然不可能了解背后如此深的文化背景(但幾乎每種“離奇”的刑罰都深植于特定的文化語境之中),他們本能的反應是驚駭。
對于當時中西方之間的理解落差,書中有一段不無嘲諷意味的評語:“19世紀的歐洲人可以接受剜剮身體的做法,但前提是這種情況只適用于醫學而不是刑場。而在中國,老百姓對開膛破肚同樣沒有異議,只要這種情況是在法場上而不是在手術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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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勃朗《丟爾普醫生的解剖學課》(1632)
然而對那時的西方人來說,重要的不是去理解在凌遲之中體現出來的異文化,而在于以此來確立自身的形象:文明、優越的西方。既然這有力地證明中國未能走向文明化進程、如此沉溺于野蠻的酷刑,那么摧毀這一異質文化的帝國主義行為,看上去也就像是一次人道主義的解救了。
也正因此,法學家沈家本在檢修《大清律例》后,最終于1905年得到允準在中國全面廢除一系列酷刑:凌遲、梟首、戮尸、黥面;杖刑等代之以罰款;連坐和嚴刑拷問也被廢除。
這么做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像表面上那樣是為了在法律上向國際標準看齊,而是為了急于表明中國并非一個野蠻黑暗的不文明國度。事實上,許多后發國家在受到西方類似的指控和壓力之后,都曾改革和廢除自己原有的“殘酷刑罰”,如土耳其、埃塞俄比亞等都是。
作為西方人眼中“刻意殘忍”的典型中國刑罰,凌遲的廢除可說勢在必然;并且,由于據考證它源于遼代的游牧民族,晚清的法律改革者更能堅持聲稱那其實并非中華傳統。
這又是一重吊詭:被視為中國傳統負面象征的東西,竟原本并非中國文明所有。這就像新文化運動時,新一代知識分子將激烈地抨擊作為舊中國虛弱、愚昧象征的鴉片與人力車——正如羅志田曾指出的,這兩樣西人帶來的舶來品竟成了中國傳統的負面象征,這本身“便最能體現西潮已成‘中國’之一部”。當然,還有辮子——它原本也不是漢文化的,晚清時卻顯然是中國人形象的突出部分。
沈家本等晚清法律改革家對凌遲的爭辯也可作如是觀:即便它本非源自中華,但它早已成中國傳統的一部分。我們真正所應做的,不是通過否認它為中國傳統而除罪化,而是更好地審視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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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遲是一種不可忽視的象征,至今仍能激發人們的思考,其根本問題在于:如何理解他者?蒙田在談及巴西的食人族時曾表達了一種相對主義的寬容:
從理性標準出發,我們可以稱他們為野蠻人,但是以我們自己為標準,卻不可以這樣說,因為和他們相比,我們的野蠻有過之而無不及。
類似的言辭,在本書中也不難找到,頗具諷刺意味的是,在近代西方人眼里,東方是不可化約的異質文明,而在三位作者筆下,東方仍是不可化約的差異性存在,只不過其態度由蔑視轉為對差異的尊重:“我們想要說明的是,中國的死刑是明確依照法律程序進行的,只是它不以西方的懲罰邏輯為標準,不同于西方長久形成的死刑救贖的觀念。”——這么說的意思是:中國的死刑也有道理,它只是和我們不同而已。
當然,差異并不意味著低劣。理解之同情也是必要的,正如《中世紀神判》一書中所指出的,看上去野蠻、愚昧的神判,實際上也有其自洽的信念與完整邏輯,而取代它的現代司法審判由于嚴格要求所謂“法定證據”,卻導致刑訊逼供的興起,這一操之人類之手的司法程序,比上帝的審判更為冷酷無情。神判,作為過往的他者,與凌遲這一異域的他者一樣,都奠基于一整套世界觀之上,當我們理解了它,就會發現它并非全然非理性的殘忍。
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正如特里?伊格爾頓所言:“對食人族,關鍵在于理解他們,而不是改造他們嗎?如果是這樣,這種理解為什么不能適用于毒品販運者呢?”
近代西方人確實沒怎么考慮中國刑法中的邏輯,存在著極多的誤解,西方自己也歷史中也存在殘酷的刑罰,但這些都不能使凌遲擺脫其殘酷性的指控,正如我們再理解塔利班也不能原諒他們在這個年代仍對無辜的記者執行砍頭之刑、并用石頭砸死通奸者。我們所應擺脫和清除的,只是過分附加在凌遲之上的那些污名化的象征與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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