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7日,USPTO局長John Squires突然宣布對IPR制度進行重大調整。他在當日發表的公開信中表示,將收回PTAB對是否立案審查IPR的決定權,由局長本人親自決定是否啟動針對某項專利的復審程序。自2012年IPR創設以來,這一立案裁定職責一直由PTAB合議法官行使,此舉可謂十多年來首次將審查開庭權集中到局長一人之手。Squires在信中解釋,此舉是為了解決業界對PTAB存在的“一些結構性、感知層面和程序上的擔憂”,包括外界認為PTAB可能存在“自我激勵”傾向,也就是為了“填滿自己的案卷”而傾向于同意立案審查過多案件。他指出,過去PTAB法官的業績考核和工作量分配機制,可能給人以立案決定會影響案卷數量和資源分配的印象,從而讓人擔心PTAB在批量立案上存在內部動機。為此,他決定親自把關所有IPR案件的立案決定,但將會與至少三名PTAB法官協商后再作出決定。這一變動于2025年10月20日正式生效。
同日,USPTO還發布了一份擬議規則修改通知(NPRM),提出從規則上嚴格限制IPR案件的立案受理范圍。根據該擬議規則,今后以下情形下原則上將不予啟動IPR復審程序:
如果某專利權利要求的有效性已經在USPTO的其他程序或任何司法案件中被實質裁決過,則USPTO將不再立案啟動IPR。換言之,一旦專利有效性已經在法院見分曉,就不能再用IPR“二次挑戰”。此外,請求人在提交IPR請愿時必須承諾不在其他法庭平行提出基于新穎性或非顯而易見性的無效攻擊。這要求請求人“二選一”:要么在聯邦法院打無效官司,要么在PTAB提IPR,不可兩頭下注。
如果某項專利的有效性正處于其他正在進行的程序中,即另有程序有望更早就相關專利有效性作出決定,USPTO亦將拒絕啟動IPR,以避免多個戰線上的重復審理。例如,當有平行的聯邦法院訴訟或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調查即將裁定專利有效性時,PTAB將不受理相關IPR請求。這實際上強化了早先PTAB通過行政裁量所實行的NHK-Fintiv規則,從政策上明確了避免平行程序沖突的立案禁令。只有在存在“特殊情形”時,上述禁令才可不適用,允許USPTO酌情啟動IPR。這意味著除非請求人能舉證證明某些非同尋常的重要因素需要PTAB介入,否則一般情形下已被法院審過或正要審的專利將不得再進入IPR程序。
這一系列擬議規則旨在貫徹Squires倡導的理念,即希望通過提高授予階段的審查質量和限制事后挑戰次數,讓專利從授權開始就擁有更強的穩定性。正如USPTO在新聞稿中指出的,由于多重、平行的挑戰渠道長期存在,即使非常強的專利也難以“安睡”到期,投資者對專利的信心受到削弱。因此,新規強調IPR應作為有限的、替代部分訴訟的手段,而非讓同一專利被不同機構反復“車輪戰”式地無效挑戰。
這已經是今年USPTO第N次收緊IPR政策了,這兩項改革舉措將顯著傾斜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首先,局長親自篩選立案預計將降低IPR案件的總體受理率。正如專利法權威評論所指出的,這一系列動作意在大幅收緊IPR準入,明顯有利于專利權人。Squires本人也認為過去IPR過于高效頻繁,導致專利權人在獲得授權后依然面臨過高的不確定性,侵蝕了公眾對專利有效性的信賴。這一觀點得到許多專利權人陣營的認可:支持者認為IPR制度最初宣稱的是提供更快捷廉價的糾紛解決途徑,但實踐中卻演變為被告方拖延戰術和重復打擊專利的工具,讓專利授權后的權益大打折扣。
可以預見,在“局長把關 + 嚴格限流”雙管齊下下,未來提起的IPR請求量和立案率都將明顯下降。有分析指出,未來數月IPR請愿案可能會出現斷崖式下滑,潛在挑戰者將更趨于謹慎。
但從另一角度看,這些變化也壓縮了專利挑戰者的空間。對于科技公司或新進入者來說,清除疑似無效專利的門檻將更高。他們不僅要盡早決定是否發起挑戰,還必須在法院訴訟和PTAB程序中二選其一,無法再平行施壓。如果一項侵權指控涉及的專利已經過訴訟檢驗且存活下來,那么針對它再發動IPR基本無望。這可能迫使被訴公司更多地直接在聯邦法院對抗專利,或者尋求其他替代路徑,但這些途徑通常耗時更長且勝算更低。此外,由于局長具有最終裁量,IPR程序的不確定性也隨之上升:一些過去按經驗可能會被受理的案件,現在在行政審批階段就可能被攔下而不給任何具體理由。
對于專利權人而言,USPTO此次IPR改革意味著需要及時調整專利攻防策略:專利權人可以更加安心于專利授權后的穩定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放松專利申請文件質量和審查過程的把控,USPTO倡導“生來強健”的專利意味著審查可能更嚴格,申請人應確保提交高質量、充分揭示和清晰定義的申請。同時,在專利獲批后,企業更有底氣積極行使和維權,因為競爭對手發動IPR狙擊的機會將減少。
對于被控一方來說:未來若要對他人專利提無效,更需要快、準、狠。首先,在競爭對手新專利授權后,應盡早評估其威脅并決定是否挑戰,避免專利生效多年后再出手,否則可能因既定預期而被拒之門外。其次,在遇到侵權指控時,必須在PTAB與法院之間作出戰略選擇:如果傾向于利用IPR的專業性和速度,就應當在訴訟開展前或訴訟初期盡快提交IPR,并依據新規要求承諾不平行主張相同無效理由;反之如果訴訟已進入實質階段且走向明朗,可能需要專注于法院途徑。再次,鑒于IPR可能更難啟動,企業可考慮其他無效途徑作為補充。最后,面對USPTO高度集中的裁量權,潛在挑戰者在提交請求時應準備更充分的理由陳述,盡可能說服局長立案。
中國企業在美國參與專利訴訟和專利布局時,應密切關注并適應這一變化,及時調整專利申請與無效策略,在強專利時代尋求新的應對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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