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8: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額65萬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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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范某奇、石西檢刑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04刑初230號
涉案金額:65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從犯、退贓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一、被告人范某奇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依法追繳或責令被告人范某奇退還違法所得5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拘留日期:2024.12.11
判決日期:2025.06.04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10月,被告人范某奇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按照上線“小某”(另案處理)的指示與任某軍(另案處理)一起到安徽省淮安市協助轉移犯罪所得。范某奇冒充扶貧基金會工作人員與卡農見面并協助卡農取現,卡農取現后將現金交給范某奇,后范某奇將錢款交給任某軍。經核實,被告人范某奇協助轉移資金共65萬元,查實有被害人的金額為40萬元。范某奇非法獲利人民幣5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范某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范某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處處罰。被告人范某奇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調整后的量刑建議為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范某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范某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范某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范某奇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范某奇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積極繳納罰金,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范某奇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依法追繳或責令被告人范某奇退還違法所得5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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