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雖因被害人機智報警而犯罪未遂,未造成實際財產損失,但吳某的行為性質惡劣,且系累犯,故仍受到實刑判決。這再次昭示了法律的尊嚴,任何以非法手段牟利的企圖,終將是一場以身試法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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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設法527期,以曝光隱私相威脅,索要財物終獲刑
本案雖因被害人機智報警而犯罪未遂,未造成實際財產損失,但吳某的行為性質惡劣,且系累犯,故仍受到實刑判決。這再次昭示了法律的尊嚴,任何以非法手段牟利的企圖,終將是一場以身試法的悲劇。
一、案子簡介
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白某原系同事,雙方曾在交往過程中發生過不當男女關系。后吳某離職前往外地工作。今年3月,吳某虛構身份重新聯系白某,并以公開其掌握的涉及白某隱私的視頻為要挾,向白某索要三萬元及價值兩千余元的香煙。 被害人白某在對方威脅下,表面上按要求準備了財物,但隨即報了警。同年3月9日,在雙方約定的交付地點,吳某在收取財物時被當場抓獲。
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其行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屬于犯罪未遂;且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并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但同時又查明吳某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最終綜合全案情節,以敲詐勒索罪對吳某某判處徒刑并處罰金。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1.本案為人們在復雜的人際交往的行為,敲響了雙重警鐘。 對于潛在的“脅迫者”而言: 切勿將掌握的他人隱私視為“生財之道”。法律對公民人格尊嚴與財產權的保護是強有力的。以揭露隱私、損害名譽作為威脅,迫使他人交付財物的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一旦實施,不僅非法目的難以得逞,自身更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本案中被告人系累犯,最終從重處罰,正是體現了法律對屢教不改者的否定評價。
2.對于潛在的“受害人”而言: 面對此類敲詐,正確的做法是像本案被害人一樣,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果斷保留證據并向相關部門求助。妥協與支付財物只會助長犯罪氣焰,可能導致對方無休止地進行勒索。
3.本案也警示我們,規范自身行為、審慎處理私人關系,是保護自己免受此類侵害的最有效方式。潔身自好,方能從源頭上消除風險。
三、相關法律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徒刑,并處罰金;
2.刑法第二十三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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