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9: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額50萬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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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33刑初98號
涉案金額:50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jié):認罪認罰、從犯、自首
從重情節(jié):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
一、被告人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被告人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1300元,返還給被害人黃某聰600元,返還給被害人徐某梅700元。
拘留日期:2024.12.10
判決日期:2025.06.30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6日期間,被告人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其上線張某碩(另案處理)指示下,偽裝成銀行業(yè)務員,以幫助他人銀行卡走流水的方式,先后六次前往石家莊市趙縣、天津港南區(qū)、邯鄲永年區(qū)、廊坊文安縣等地,要求他人取現(xiàn)交付給自己,隨后其根據(jù)上線指示交付給他人。期間龐某曾使用他人云閃付幫助他人轉移涉案資金1萬元,共計50.4萬元(其中10.5萬元被山東省東營市公安局扣押)。
另查明,龐某曾在河北省邯鄲市曲周縣取現(xiàn)7萬元(屬不明資金)。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向其提供取現(xiàn)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系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龐某系從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被告人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判處被告人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鑒于被告人在審理階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調整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根據(jù)上線指示,為其提供取現(xiàn)幫助,轉移資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被告人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被告人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1300元,返還給被害人黃某聰600元,返還給被害人徐某梅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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