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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陽朔縣陽朔鎮驥馬村村民潘先生將房屋租給來自外地的老板陳某升。陳某升將房屋裝修成民宿對外營業。2019年至今,陳某升再未向潘先生支付房屋租金。
2023年6月,潘先生將陳某升起訴至陽朔縣法院。但陳某升反而向潘先生索賠640萬元,其中包括辭職六年損失、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整棟房屋的裝修等費用,稱賠償到位后才會把房子退給村民。
陳某升向法院請求對潘先生及家人名下財產進行保全時,得到了陽朔縣法院支持。結果,潘先生不但沒要到被拖欠5年的房租,名下房屋、車輛等財產反而被凍結。
2016年年初,陳某升看中了陽朔鎮驥馬村村民潘先生的在建房屋,有意進行承租使用。經幾輪磋商,當年4月18日,陳某升與潘先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20年,租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每一年租金9萬元,租期前五年為一個階段,之后每五年議價一次,租金定于每年11月1日前交納。
按合同規定,若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除應及時如數補交,還需按每天100元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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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原始建筑申報辦證面積為800多平米,陳某升為了做民宿開發,一再要求房東對房屋進行加建和改建,將建筑面積擴展到1300平米。潘先生說,由于陳某升要求改擴建,是房屋后來不能辦理產權手續的原因之一。
2019年,經雙方協商,房屋租金提高至每年12萬元。但2019年陳某升交納了9萬元部分租金后,從此再也沒有支付過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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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交數年后,潘先生耐心耗盡,2023年6月將陳某升起訴至陽朔縣法院。2023年11月,陽朔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陳某升自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租賃的房屋歸還給村民潘先生的家人。并向其家人給付2020年1月1日止2023年2月28日期間的房屋占用使用費367740元及利息。
2023年12月,陳某升向桂林市中院提起上訴。《上訴狀》稱,潘先生向其提供了房屋批建手續等許可文件,他看到房屋許可手續合法合規,才和潘先生簽署了合同,并按照合同支付各種費用。
陳某升表示,直至2019年下旬政府下達整改通知、聽證會等,才知道潘先生拿給他的是另外一棟房屋的許可手續,以此來騙取他租賃這棟沒有合法手續的房屋。
陳某升在《上訴狀》中稱,他本人辭職六年,導致每年收入損失15萬元,7年金額共105萬元;潘先生須退回本人已經支付的押金及租金等,押金10萬,兩年已交租金25萬元,合計35萬元;賠償整棟房子的建設、裝修、設備等共500萬元。
以上三項合計共須賠償6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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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潘先生表示,陳某升在撒謊。當初曾有其他人出價15萬要租他的房子,由于考慮到陳某升很有誠意,說自己舉家從南寧到桂林創業,想支持他發展,就按第一年9萬元開始的低價租給了他。
“我從來沒有主觀故意隱瞞房屋任何問題。現在經營不好就想賴賬,還反過來要我賠償他的損失,試問天理何在?”潘先生無奈說。
2024年4月28日,桂林市中院作出裁定,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撤銷陽朔縣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24年11月18日,陽朔縣法院二審判決認為,案涉租賃房屋無審批手續,且經行政部門確認為系擅自占用集體土地建房的違法建筑,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潘先生將自己合法的土地審批材料出具給陳某升,而實際租賃給陳某升的房屋系沒有審批手續的,使陳某升處于誤解狀態,而與其簽訂了租賃合同,存在故意欺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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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潘先生表示,《租賃合同》中并沒有規定使用用途。陳某升為了辦理民宿酒店的營業執照,才向其主動索要其它房屋批建手續。
潘先生家另外一棟房子面積申請面積與現使用房屋面積、設計格局、位置完全不一樣。對于其租賃的這棟房屋,陳某升自始至終參與規劃與建設,并在此過程中不斷提出自己意見對房屋建設進行修改。
潘先生說,兩棟房屋面積相差有500平米之多,陳某升是做設計的,他對現場情況比所有人都清楚,不可能不清楚手續是哪棟房子。
| “法院不應采信陳某升的一面之詞。”潘先生表示,陳某升自租賃房屋之日起至今,一直在占用和實際使用,民宿經營也未受影響,并一直持續經營產生收益。
“就算按法院裁定,我有客觀過錯,但法院也不能支持他賴賬吧。”潘先生表示。
法院認為,案涉房屋雖無相關手續,但陳某升實際占用使用了該房屋,應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但潘先生存在故意欺詐情形存在過錯,應承擔50%責任。
法院因此判決,陳某升承擔拖欠的一半租金共計205090.35元,扣除已支付的5萬元保證金,還需支付155090.35元。對于2023年3月1日以后的房屋占用費,以122444為基數,計算至陳某升將房屋歸還為止。但同樣陳某升只需承擔50%。由于陳某升已將酒店轉讓給唐某忠,唐某忠須承擔上述債務的連帶責任。
唐某忠在接手該民宿時,就知道陳某升與房東有糾紛,合同明確約定禁止轉讓,但他仍對出租物進行股份接收。并在明知房屋收到了整改通知后,唐某忠仍對房屋進行了裝修。
2025年8月,陳某升、陽朔蜂鳥民宿酒店經營者唐某忠向陽朔縣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請求對潘先生及家人名下價值100萬元財產進行保全。并提供渤海財產保險股份公司的保函作為擔保。
法院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潘先生和家人名下價值100萬元財產;凍結期限為一年,車輛查封、扣押期限為二年,不動產查封期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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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生表示,疫情期間考慮到陳某升、唐某忠經營有難處,他曾主動跟二人溝通,只要把前面拖欠的費用結清,愿意給他們免一年租金。沒想到對方卻恩將仇報。
“我主動把魚塘、停車場、自留地無償給他用,就是希望他能做得好。”潘先生無奈地說,他們為了賴掉租金還凍結我家的財產。
潘先生說,現在父母退休金賬戶、工資卡都已經凍結,對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如果照他們的搞法,先把房子裝修好,然后故意不交租,反正最后都是打官司找房東要裝修費。
潘先生認為,如果法院采信陳某升等人一面之詞,作出有利于對方的判決,這樣的判例會影響全國的民宿行業。
”如果全國的民宿老板仿效陳某升這樣做,交不起房租就起訴房東,那以后誰還敢輕易租房子給別人?”潘先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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