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隨著202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明確仲裁機構的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屬性,我國仲裁制度正經歷深刻變革。本文以杭州市余杭區泰和天平調解中心為例,探討在仲裁去行政化背景下,仲裁機構與專業化調解組織如何基于共同的非營利屬性構建協同機制。研究表明,退休法官、檢察官等政法干部作為連接點,能夠有效促進調解與仲裁的程序銜接,實現糾紛解決資源的優化配置。本研究將分析調仲協同的法理基礎、實踐模式與制度設計,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創新提供理論支持和路徑參考。
[全文]
引言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這是該法自1995年實施30年來的首次全面修訂。新法明確規定了仲裁機構的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屬性,徹底消除了仲裁機構的行政化色彩,為仲裁機構與同樣具備非營利性質的調解組織深化合作提供了制度基礎。在這一法律變革背景下,探索仲裁與調解的協同機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杭州市余杭區泰和天平調解中心作為浙江省乃至全國首家以退休法官、退休檢察官等退休政法干部為主體的專業化調解組織,由浙江省人民調解協會和杭州市人民調解協會共同推進成立,代表了專業化調解的發展方向。這些退休政法干部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專業的法律素養和較高的公信力,完全符合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員任職條件,為調解與仲裁的緊密合作提供了天然橋梁。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仲裁機構與調解組織如何構建協同機制,尤其是如何充分發揮退休政法干部的雙重角色優勢,對于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效能具有重大意義。
本文基于新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國內調仲協同的實踐經驗,以泰和天平調解中心為樣本,全面論證仲裁機構與調解組織協同的法理基礎、實踐模式和具體路徑,以期為我國糾紛解決機制的創新發展提供有益參考。
一、調仲協同機制的理論基礎與法律依據
仲裁與調解作為兩種重要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在我國糾紛解決體系中具有互補性。深入分析調仲協同機制的理論基礎和法律依據,是構建科學合理協同機制的前提。
1.調仲協同機制的概念與法理基礎
調仲協同機制是指仲裁機構與調解組織在保持各自獨立性的前提下,通過制度銜接、程序對接和人員交流,形成優勢互補、協同高效的糾紛解決體系。該機制的核心在于打破機構壁壘,整合資源優勢,實現"規則銜接、平臺共享、人才支撐、文化融合"的合作效果。
從法理角度分析,調仲協同機制具有三大理論基礎:一是意思自治原則,尊重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二是程序效益原則,通過程序銜接降低解決糾紛的時間和經濟成本;三是司法補充原則,作為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緩解司法壓力。這些原則共同構成了調仲協同機制的法理基礎,使其成為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法律與政策依據
新修訂的《仲裁法》雖然未對調解與仲裁的銜接作出詳細規定,但其確立的誠信原則、在線仲裁規則等為調仲協同機制提供了法律框架。同時,《仲裁法》第51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這為仲裁中融入調解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在政策層面,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支持仲裁融入基層社會治理","在尊重當事人意愿前提下,綜合運用裁決、確認、調解、和解、斡旋、評估、談判等各種手段和方式,多元化解糾紛"。這些政策為調仲協同機制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五條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商事調解的地位,明確要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商事調解機構參與糾紛化解。這表明國家正在從立法層面推動調解與仲裁的協同發展。
3.法理銜接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調仲協同機制具有法理上的正當性和必要性。一方面,仲裁和調解都具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屬性,均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礎,追求高效、便捷、專業地解決糾紛,價值目標一致。另一方面,調解的靈活性與仲裁的強制性可以形成互補,調解解決"協商"的不足,仲裁彌補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問題。從社會治理角度看,調仲協同是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必然要求。隨著社會矛盾多樣化、復雜化,單一糾紛解決方式難以滿足社會需求。通過調仲協同,可以構建分層遞進、銜接配套的糾紛解決體系,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社會治理目標。
三、調仲協同機制的實踐模式與現狀分析
隨著仲裁法的修訂和多元化糾紛解決理念的深入,我國各地在調仲協同方面開展了多種實踐探索,積累了寶貴經驗。分析這些實踐模式,有助于為泰和天平調解中心與仲裁機構的協同提供借鑒。
1.國內調仲協同的典型實踐模式
目前,我國調仲協同實踐主要形成以下幾種模式:
廣州仲裁委員會的“東方經驗”模式。廣州仲裁委通過深度融合仲裁與調解機制,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東方經驗”糾紛解決模式。2025年10月20日,廣仲與首批八家優質調解機構簽署合作協議,共同構建“仲裁前端多元化解”新格局,旨在案件仲裁程序開始前或初期,通過更靈活、低成本的方式化解糾紛。多方將在案件委派、調解員培訓與資源共享、機制銜接等方面深度合作,為商事糾紛提供高效、靈活且專業的解決方案。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的"綠色通道"模式。2025年10月,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組織召開仲裁與調解工作銜接座談會,與全市30余家商事調解組織達成合作共識,包括建立"綠色通道",在調解協議中植入仲裁條款,對于調解成功需要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案件,由仲裁機構根據調解協議內容,簡化程序出具裁決書或調解書。這一模式強調"規則銜接、平臺共享、人才支撐、文化融合",致力于構建全方位的調仲合作體系。
淄博仲裁委員會的"齊仲"品牌模式。淄博仲裁委員會在《淄博仲裁事業發展規劃(2021-2025年)》中提出建設"齊仲"文化研究院,探索建立淄博國際仲裁服務中心,推動仲裁與調解的深度融合。該規劃特別強調"仲裁+調解"經濟糾紛化解模式,計劃通過信息化智慧仲裁建設,實現仲裁全流程"掌上辦"服務,為調仲協同提供技術支撐。
2.調仲協同實踐存在的主要問題與挑戰
盡管各地在調仲協同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但仍面臨一些共性問題:
程序銜接不暢。目前調解與仲裁的程序銜接主要依靠機構間的臨時合作,缺乏制度化、規范化的銜接流程。新修訂的仲裁法對調仲銜接的規定較為原則性,未形成具體程序規則。這導致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影響制度適用的可預期性。
機構壁壘明顯。仲裁機構與調解組織分屬不同系統,存在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文化差異,難以實現深度融合。雖然新仲裁法明確了仲裁機構的非營利性質,但與調解組織的協同仍需要突破體制障礙。
人才共享不足。雖然仲裁法與調解法均未禁止人員交叉任職,但實踐中仲裁員與調解員的身份銜接缺乏明確規定。特別是像泰和天平調解中心的退休政法干部這類優質資源,尚未建立與仲裁機構的常態化共享機制。
四、退休政法干部在調仲協同中的獨特價值
杭州市余杭區泰和天平調解中心以退休法官、退休檢察官等退休政法干部為調解主體,這一特色使其在與仲裁機構協同中具有獨特優勢。深入分析這些優勢,有助于充分發揮退休政法干部在調仲協同中的橋梁作用。
1.專業優勢:法律素養與糾紛解決能力
退休法官、檢察官具有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熟悉法律規則和程序,能夠準確判斷糾紛焦點和法律適用,為高質量調解提供保障。根據仲裁法規定,擔任仲裁員需要"公道正派,具備良好的專業素質",退休政法干部符合這一條件。在糾紛解決過程中,退休政法干部能夠準確把握調解與仲裁的界限,確保調解過程中不損害仲裁的公正性。特別是在復雜商事糾紛中,其對案件事實認定、證據規則運用和法律關系分析的專業能力,可以有效提升糾紛解決的質量和效率。這種專業一致性是退休政法干部推動調仲協同的重要基礎。
2.公正性保障:身份認同與公信力
退休法官、檢察官長期在司法系統工作,形成了公正、中立、廉潔的職業操守,在社會上享有較高公信力。這種公信力可以增強當事人對調仲協同機制的信任,提高糾紛解決結果的接受度和自動履行率。值得注意的是,退休政法干部的身份轉換有助于消除當事人對"仲裁行政化"的擔憂。新仲裁法明確仲裁機構的非營利性,而退休政法干部不再具有在職時的行政身份,這種雙重去行政化特征有利于增強仲裁的獨立性和公信力,符合仲裁法修訂的價值取向。
3.機制建設推動者:經驗傳承與制度創新
退休政法干部不僅是糾紛解決者,更是調仲協同機制的重要推動者。他們熟悉司法和仲裁程序,能夠針對程序銜接中的具體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例如,在調解協議轉化為仲裁裁決的過程中,退休法官對文書規范性的把握可以確保轉換的順暢進行。此外,退休政法干部可以作為橋梁,促進仲裁機構與調解組織的深度合作。泰和天平調解中心由浙江省人民調解協會和杭州市人民調解協會共同推進成立,本身具有制度創新特征。退休政法干部可以借助這一平臺,推動建立更加緊密的調仲協同機制,如共同制定調解仲裁規則、建立人員交流培訓制度等,實現從個案合作到制度合作的升華。
五、調仲協同機制的發展展望與建議
隨著新仲裁法的實施和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完善,調仲協同機制面臨廣闊的發展前景。基于當前實踐和未來趨勢,提出以下發展建議:
1.新《仲裁法》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新修訂的《仲裁法》將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實施,為調仲協同機制帶來重大機遇。一是法律明確仲裁機構的非營利屬性,為仲裁與調解基于共同屬性開展合作奠定基礎;二是新增"仲裁地"制度,有利于涉外糾紛的調仲協同;三是規定"仲裁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在線進行",為線上調仲協同提供技術支撐。同時,新法也帶來挑戰:一是對調仲協同的具體程序規定不足,需要通過實施細則或仲裁規則補充;二是對仲裁員獨立性要求提高,可能需要規范退休政法干部在調仲轉換中的行為準則;三是司法監督加強,要求調仲協同程序更加規范透明。
2.深化調仲協同機制的建議
為促進調仲協同機制健康發展,提出以下建議:
立法層面,建議盡快出臺《商事調解條例》,規范調解協議轉化為仲裁裁決的程序。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可發布司法解釋,統一仲裁調解書的司法審查標準,增強制度可預期性。
機制層面,鼓勵仲裁機構與調解組織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包括規則共建、信息共享、人才共育。特別是針對泰和天平調解中心這類專業化調解組織,可以建立"一對一"協同關系,形成示范效應。
國際層面,借助中國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的機遇,推動調仲協同機制與國際接軌。泰和天平調解中心可以依托退休政法干部的國際糾紛處理經驗,探索涉外糾紛調仲協同模式,提升中國糾紛解決機制的國際競爭力。
結語
新修訂的《仲裁法》確立了仲裁機構的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屬性,為仲裁機構與同樣具備非營利性質的調解組織深化合作提供了制度基礎。在此背景下,杭州市余杭區泰和天平調解中心以其退休法官、退休檢察官等專業調解員隊伍的優勢,完全有條件與仲裁機構建立緊密的調仲協同機制。通過構建"調解+仲裁"綠色通道模式,建立程序銜接機制,完善制度保障措施,退休政法干部可以充分發揮其專業能力和公信力優勢,成為連接調解與仲裁的橋梁。這種協同機制不僅有助于實現糾紛解決的"案結事了人和",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效能,而且符合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國際發展趨勢,可以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糾紛解決體系貢獻實踐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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