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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沖沙越野屬危險性顯著增加的駕駛行為,被保險人未依約及時通知保險人的,保險人對因此發生的車輛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五十二條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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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請】
師某訴請:
1. 判令被告賠償車輛損失147,106元;
2. 判令被告支付施救費、拖車費5,300元;
3. 判令被告承擔評估費7,350元;
4.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側翻事故,原告已委托評估確定損失,被告無正當理由拒賠。
【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辯稱:
1. 原告駕駛保險車輛于沙漠區域“沖沙”導致側翻,屬于“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情形;
2. 原告未依保險法及保單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3. 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查明】
1. 2021年9月18日,原告為家庭自用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車損險限額180,000元),保險期間一年。
2. 保單“重要提示”第4項載明:車輛因改裝、加裝、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通知保險人。
3. 2022年6月5日,原告駕駛保險車輛在新疆博湖縣南山沙漠公園“沖沙”過程中側翻,無人員傷亡;原告自行拖車回庫爾勒市,支出施救費5,300元。
4. 原告委托評估,車輛損失147,106元,支出評估費7,350元;被告拒賠成訟。
【法院認為】
(一)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沖沙”系駕駛越野車在沙漠復雜地形體驗高速翻越沙丘的危險運動,與公路、城市道路行駛相比,對車輛及駕駛人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二)通知義務
原告未將上述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事項通知被告,違反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及保單約定。
(三)法律后果
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有權拒賠。原告訴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全部訴請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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