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10: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額73萬元,如何處罰?
![]()
案例10:石某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04刑初130號
涉案金額:73.56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從犯、自首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被告人石某東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拘留日期:2024.9.30
判決日期:2025.06.11
公訴機關指控:
自2024年8月中旬至9月底,被告人石某東為牟取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他人收取快遞轉移資金。石某東與徐某員(另案處理)、崔某馳(另案處理)開車先后到河北省邯鄲市、山西省晉中市等地,由石某東下車從網約車司機等人手里接收裝有被電信詐騙的人民幣現金包裹,回到車上,交給徐某員,再由徐某員單獨將裝有人民幣的包裹交給崔某馳。
經查,2024年8月,電信詐騙案被害人解某華被詐騙,將裝有人民幣現金20.25萬元、23.31萬元的兩個黃紙箱子分別通過網約車司機樊某艷、陳某興快遞至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小區西門。石某東帶好口罩,使用化名“趙虎”收取上述紙箱包裹,并交給其上線。
2024年9月,電信詐騙案被害人戴某英被詐騙,將30萬元人民幣現金裝在一鞋盒內封好,通過網約車司機張某快遞至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小區南門。石某東收取上述紙箱包裹,并交給其上線。
2024年9月30日18時05分左右,在山東省淄博市魯中林湖公館北門口,當石某東企圖從王某海手里接收偽裝的現金包裹(裝的“練功鈔”)時,被王某海等人控制。后王某海等人將石某東交給淄博市公安局的民警。
被告人石某東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石某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石某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石某東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石某東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石某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石某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指定辯護人苗鑫、馬苗苗辯稱,被告人石某東到案后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徐某員、崔某池的信息及情況,并進行了辨認,有立功情節。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東上述行為系如實坦白犯罪事實,不是立功,指定辯護人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石某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本院對其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石某東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
判決結果:
被告人石某東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