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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輛電動自行車相撞,逆行的次責,正常行駛任的一方,反倒被交警判定承擔主要責任。
這事聽起來很不靠譜,甚至鬧上了法院,然而法官也在支持交警部門。
看到這里,是不是有很多網友已經義憤填膺,準備討伐交警和法院的“不作為”了?
先別急,這事有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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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這一起案例來看,這位正常行駛的電動車駕駛人,被罰了1000塊錢還真不冤。
事發于2024年5月,當日陳某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正常行駛,與駕駛電動車逆行的齊某相撞。
事發后,齊某腿部受傷,兩人發生爭執,陳某一氣之下駕車離開。
在陳某看來,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齊某無視交通規則逆向行駛導致,且碰撞后態度惡劣,自己沒有什么責任,離開現場很正常。
沒想到,在陳某離開后,齊某當場報警,稱陳某肇事逃逸。
交警部門經過現場調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發生事故后逃逸,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齊某逆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并分別向陳某、齊某作出罰款1000元、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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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無效后,把交警部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對他“不公正”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
陳某認為,既然事故是齊某的錯,那自己離開就不應該構成逃逸。
法官指出,根據道交法的相關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駕駛人應該停車保護現場,并報告執勤交警或者公安交管部門等待處理。
在這起事故中,盡管齊某是造成碰撞的主要原因,但事故發生后,陳某沒有選擇保護現場,也未及時報告交警或者交管部門,而是選擇駕車離開,已經構成了逃逸。
陳某主張的齊某逆行和態度惡劣,都不是其逃逸的正當理由。
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行為人駕駛非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一千元罰款。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這起交通事故很有典型意義,是因為現實生活中我們常有這樣的認識誤區,覺得自己沒有責任就可以離開現場。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管事后交警部門如何判定責任,當事人都有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以及馬上報警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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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或者無責,并不以當事人自己的主觀判斷為準。
為什么這么說呢?
之前曾經看過一個新聞,老人騎電動車起汽車相撞,被撞老人感覺沒事,既沒有去醫院檢查,也沒有報告交警處理。
沒想到,6天后,老人突然去世,法院判決汽車駕駛人胡某承擔50%的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6萬余元。
由這個案例能看出,法律之所以規定讓當事人留在現場,也是出于保護生命案例的必要性。
一些隱藏的傷亡風險,當時可能看不出來,一旦當事人離開,很可能延誤對另一方的最佳搶救時機。
此外,交警部門判定責任的核心依據就是“事故現場”,一方當事人擅自離開,會破壞現場狀態,可能導致責任無法被及時認定。
法官警告:即便自己覺得無責,也應該按照道交法的規定,履行好保護現場、拯救傷員以及及時報警的法定義務。
否則,本來的“無責”,最后卻變成“逃逸”,那不就真的虧大了嗎。
針對這件事,也有很多網友留言,提出了一些疑問。
有人說,生活中如果遇到這類交通事故后,對方主動表示沒事,如果我離開后,對方又反悔報警,那我構成逃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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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這個問題,還真不能一概而論。
前面我們也提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定: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從本案的判決來看,似乎擅自離開確有“逃逸”的嫌疑。
但第七十條同時規定: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筆者認為,如果對方主動表示沒事,即便事后反悔,也不應該構成“逃逸”,但并不排除其承擔可能有的賠償責任。
假如大家遇到此類問題,更安全的做法,就是別管對方怎么說,都要堅持通知交警部門處理。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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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有人受傷!2輛電動車相撞,一人負氣離開?深圳法院:“無責”變“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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