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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本質上是一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國家財產的行為。
但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實行行為是虛開,不是虛開之后,對發票的使用行為,也就是說單純的虛開行為還不足以實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目的,虛開之后的使用發票行為才能實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目的。
譬如,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扣抵行為是虛開之后的使用發票的行為,扣抵行為才能實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目的。
譬如,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之后,申請留抵退稅的,申請退稅行為才能實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目的。
但是扣抵行為、申請留抵退稅行為,并不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因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間接的目的犯。
所謂的間接目的犯,是指實施完犯罪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后,還不能實現犯罪目的,還需要一個后續行為才能實現犯罪目的。間接目的是與直接目的相對應的,直接目的包含在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里面。詐騙罪就是典型的直接目的犯,只要實施完畢詐騙行為,就能實現詐騙罪的犯罪目的。
譬如,走私淫穢物品罪,就是典型的間接目的犯。在具有牟利目的的情況下,當事人實施了走私淫穢物品行為,就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牟利罪,并且已經既遂了,但是當事人僅實施了走私行為,還不足以實現犯罪目的,還需要后續的轉售淫穢物品行為,才能實現犯罪目的。
譬如販賣毒品罪。當事人以販賣為目的而購進毒品,就構成販賣毒品罪,并且已經既遂了,不需要當事人把毒品銷售出去,不需要實現當事人的犯罪目的。
譬如拐賣婦女、兒童罪。當事人控制了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就罪名成立了,并且既遂了,不需要客觀上將婦女、兒童轉賣出去。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也是這樣: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騙取稅款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開行為就罪名成立了,并且已經既遂了,不需要實施后續的騙取稅款作為,更不需要實現騙取稅款的目的。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
1.這個騙取稅款的目的,是主觀的違法性要素。
存在這個目的才使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具有騙取稅款的性質,才使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這么嚴重。
譬如將小孩脫離父母的監管,如果目的是自己收養的,就是拐騙兒童罪;如果目的是賣給別人的,就是拐賣兒童罪。目的不一樣,行為性質就不一樣,社會危害性就不一樣,自然罪名也不一樣,量刑也不一樣。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虛開只是一個手段,當事人的目的是騙取稅款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當事人的目的是逃避繳納稅款的,構成逃稅罪;當事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之類的,就可能僅是行政違法,或者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逃稅罪之外的其他罪名。
2.這個騙取稅款的目的,是主觀的超過要素。
有這個目的不代表實施了目的行為,更不代表目的實現了,所以出于騙取稅款目的,實施了虛開行為之后,還沒有申請留抵退稅之類的,還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不是定罪時的考慮因素,而是量刑時的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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