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滑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官方公眾號發布的四條通告引發廣泛關注。這四則標題統一為“關于敦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投案自首的通告”,直指四起性質相似卻同樣發人深省的案件,四名曾因民事糾紛被判令承擔義務的被執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且在申請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訴后,滑縣法院經嚴格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并受理案件,最終依法對四人作出逮捕決定,公安機關亦已啟動上網追逃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在通告發布次日,便在法律的威懾與心理壓力下主動投案自首,這一情節既體現了法律的震懾力,也從側面印證了拒執行為終究難逃追責的必然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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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被執行人”這一身份并非罕見。小到鄰里間的債務糾紛、買賣合同中的貨款支付,大到房產分割、工程款項結算,許多民事爭議在調解無果、協商失效后,最終都會進入司法程序,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便成為界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最終依據。從法律設計初衷來看,民事糾紛的本質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之爭,即便進入執行階段,司法機關也始終為被執行人保留著溝通協商的空間,無論是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還是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分期履行,或是通過執行異議等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合法的解決路徑從未斷絕。然而,滑縣這四名被執行人卻選擇了最不可取的一條路:漠視生效裁判的權威,以消極對抗、逃避隱匿等方式拒絕履行義務,最終從普通的民事義務承擔者,一步步淪為被依法逮捕、上網追逃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其經歷堪稱“民事糾紛升級刑事犯罪”的典型反面教材,背后的教訓足以讓所有潛在的被執行人及社會公眾警醒。
要理解這四名被執行人為何會陷入如此境地,首先需要明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律邊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了“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明確該罪的打擊范圍遠不止“有大額財產卻故意規避執行”這一種情況。實踐中,諸如與申請執行人簽訂虛假和解協議后拒不履行、虛構房屋租賃關系阻礙法院拍賣、通過協議離婚將名下財產全部轉移至配偶名下以逃避債務等惡意處分財產的行為;經法院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悔改、拒絕執行的行為;以及在法院要求報告財產狀況時,故意隱瞞真實財產信息、提交虛假財產報告的行為,均屬于“情節嚴重”的范疇,一旦被查證屬實,即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近年來,全國多地法院通報的典型案例中,既有企業主通過“金蟬脫殼”式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情形,也有普通公民以離婚、贈與等名義惡意轉移房產、存款的情況,這些案例無一例外都印證了同一個事實:拒執行為絕非“民事違約”那么簡單,其已觸及刑事法律的紅線,具備明確的刑事違法性。
更值得關注的是,法律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早已搭建起更為完善的追責路徑,刑事自訴制度的明確,讓拒執者難以再“鉆程序的空子”。相關規定已明確:當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申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為“執行難”背景下的權利人提供了更直接、更高效的維權渠道,也讓那些試圖通過“拖延、躲避”來逃避義務的被執行人清醒地認識到:即便躲過了前期的行政追責,也躲不過申請人通過刑事自訴發起的法律追訴,法律的“法網”只會越織越密,絕不會給拒執者留下逃避責任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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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滑縣這四起案件,以及全國范圍內眾多類似案例,不難發現一個共性:許多被執行人在最初面對生效判決時,并非一開始就蓄意違法,更多是出于“能拖就拖”的僥幸心理,或是對法律規定存在認知盲區,有人認為“只是欠點錢,最多被拘留幾天,不會坐牢”,有人覺得“把財產轉移走,法院查不到就沒事”,還有人輕信“只要躲起來,時間久了事情就過去了”。然而,正是這些錯誤的認知和僥幸心理,讓他們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從最初的拒不申報財產,到后來的惡意轉移資產,再到最終被列為犯罪嫌疑人、上網追逃,一步步從民事責任的范疇,滑向了刑事責任的深淵。即便部分被執行人如滑縣案例中那名主動投案自首者一樣,在訴訟過程中選擇履行義務、爭取從輕處理,但其因涉嫌刑事犯罪留下的記錄,仍會對個人及家庭產生終身影響,不僅本人的征信會受到嚴重損害,無法正常貸款、購房、乘坐高鐵及飛機,其子女在參軍、報考公務員等需要政審的環節,也會因父母的犯罪記錄而受到限制。這種“一人違法,全家受影響”的后果,遠比最初履行民事義務的代價要沉重得多,一旦釀成,再無挽回余地。
法律的威嚴,在于其不可挑釁的強制性,生效裁判的效力,在于其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履行。滑縣法院發布的這四則通告,不僅是對四名涉嫌拒執罪嫌疑人的法律敦促,更是對所有社會公眾的一次深刻法治教育。在此,筆者鄭重提醒:當遭遇民事糾紛時,應始終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積極與對方溝通協商,尋求合法合理的解決方案,避免矛盾升級、糾紛擴大;一旦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或裁定,無論對結果是否認同,都應首先尊重法律的權威,若對判決結果有異議,可通過上訴、申請再審等合法程序主張權利;若確實存在履行困難,應及時向法院說明情況,申請暫緩執行、分期履行或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用積極的態度尋求問題的解決。切勿因一時的糊涂、僥幸的心理,或是對法律的無知,選擇以逃避、對抗的方式拒絕履行義務,最終讓原本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的問題,升級為刑事犯罪,讓自己從一名普通的民事被執行人,淪為被法律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最終落得“身敗名裂、悔恨終身”的結局。
法治社會的構建,需要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自覺遵守與維護。唯有敬畏法律、尊重裁判、誠實守信,才能在遇到糾紛時守住法律的底線,避免因一時沖動或認知偏差,付出無法挽回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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