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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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有時候會碰到,合同優勢一方為限制另一方權利,在合同中約定“不得起訴”。
那么,合同中約定“不得起訴”的條款是否有效?
最高院在2019年《王文明與賈紅亮合資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訴權是法律賦予公民以司法救濟解決糾紛的基本權利,是當事人啟動和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權利。當事人有選擇訴與不訴的權利,但不能事先通過約定來排除訴權。合同中“不得起訴"的約定已經超出了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可以處分的訴訟權利的范圍,屬無效條款。
裁判觀點簡析
訴權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濟權利,屬于公法層面的基本權利,并非當事人可通過意思自治隨意處分、放棄或排除的私權利,這也是認定“不得起訴”條款效力的核心邏輯,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民事訴訟法層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的訴權受法律強制保護,任何預先剝奪訴權的約定,都與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同時,當事人雖可依法處分自身訴訟權利,但該處分權僅限訴訟過程中自愿行使,不得預先通過合同約定永久放棄。
民法典層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司法救濟是公民權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預先約定不得起訴,實質是阻斷合法司法救濟途徑,既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違背社會公共秩序與司法公正的公序良俗,屬于無效約定。
司法裁判口徑:最高人民法院多份生效裁判文書明確,訴權是法定權利,當事人不能通過合同約定預先排除,商事主體即便在平等協商前提下約定完全不得起訴,該約定也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對合同雙方均無法律約束力。
當然,如果是約定仲裁而“不能起訴”,則因仲裁是法定爭議解決途徑,并非排除訴權,該約定合法有效。
周軍律師提醒,合同中絕對剝奪訴權的“不得起訴”條款一律無效,僅對訴權行使做程序、期限合理限制的約定,方可認定有效。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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