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外固定支架,五個骨牽引針、五個針桿夾、三個桿夾、三根連接桿,在醫院收費18590元;而同一個廠家、同一個型號、同一個規格的產品,在網上的價格卻只有十分之一左右。
“同一個名稱、同一個廠家的醫用耗材,醫院比網上貴了十幾倍。”江蘇鹽城的黃先生去年7月因交通事故骨折,在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骨科手術后,發現醫護人員為他安裝的外固定支架耗材價格高得離譜。
不銹鋼的骨牽引針,醫院賣483元,網上有資質的醫療器械銷售公司報價42元;針桿夾,醫院價格2200元,銷售公司價格168元。
這些對比數據來自黃先生出院后的調查。他無意中發現,這套外固定支架是蘇州愛得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而在網上也有同款產品銷售——同一個廠家、同一個型號、同一個訂貨編碼、同一個名稱、同一個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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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價格差異之謎
黃先生的遭遇并非個案。當他將這套外固定支架的費用細細拆解比對,發現價格差異之大令人震驚。
根據黃先生提供的對比數據,醫院收取的18590元費用中,僅5個骨牽引針、5個針桿夾、3個桿夾、3根連接桿就占了大頭。
而他向有銷售許可的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公司詢價后得知:不銹鋼的骨牽引針,銷售公司的價格是42元,醫院賣483元;針桿夾,銷售公司的價格是168元,醫院的價格是2200元;連接桿,銷售公司的價格是100多元,醫院的價格是800多元。基本上都相差10倍左右。
在黃先生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后,有細心的觀察者發現,該醫院小程序上的手術耗材價格出現了變動,被調低了。這一變化耐人尋味,仿佛間接承認了此前價格確實存在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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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院如何回應?
面對質疑,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辦公室相關負責人給出了兩點主要回應。
一方面,醫院聲稱“醫療器械和耗材原則上是不允許通過網絡平臺銷售和購買”,認為患者購買的渠道不對才導致了價格差。
另一方面,醫院表示自己并無定價權,稱“陽光采購平臺上的價格是醫保局統一定價的,醫院沒有定價權,醫保局掛多少錢,我們就收多少錢”。
對于患者提出的同廠家、同型號、同規格的質疑,該負責人則含糊其辭:“那是不是同一個廠家,同一個型號,同一個規格,同一個器材了,我們就說不清了。廠家的話它是不允許不應該在網上去售賣這些東西的”。
這種回應似乎難以令人信服。如果醫院使用的耗材確實與網上銷售的產品完全相同,那么“渠道不同”的解釋顯然無法合理說明高達十余倍的價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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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耗材采購的“陽光”機制
醫院的回應提及“陽光采購平臺”,這實際上是各地醫保部門為規范醫用耗材采購而建立的集中采購機制。
類似深圳這樣的城市,醫用耗材陽光交易和監管平臺要求生產企業如實提供十五省市醫藥集中采購平臺現行有效的掛網價格。
系統會以“十五省市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最低掛網價和本市醫療機構最近兩年實際采購最高價兩者之間的低值作為價格預警線”。
公立醫療機構采購時,原則上應以“不高于價格預警線和本機構最新現行采購價發起議價邀請”。
然而,即使在這樣的機制下,不同地區的采購價格仍可能存在較大差異。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也曾發布過關于醫用耗材陽光采購掛網產品的通知,但陽光采購并不能保證全國統一的最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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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網銷醫療器械的合規性
醫院質疑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合法性,但實際情況如何呢?事實上,根據市場監管部門的最新要求,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是合法合規的經營行為,但必須遵守一系列嚴格規定。
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需取得《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需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并取得醫療器械網絡銷售備案批件后方可開展網絡銷售。
網絡銷售經營者必須在網站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相關資質,在銷售頁面顯著位置展示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或備案憑證。
浙江省藥監局發布的《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經營者合規指引》更是明確規定了違規銷售的高額罰則:對于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一旦貨值金額超過1萬元,將被處貨值金額15至30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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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不對稱的困境
黃先生的案例揭示了醫療體系中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患者在接受治療時,往往既無法選擇使用的耗材品牌和型號,也無法知曉其合理價格范圍。
在急需救治的情況下,患者更沒有時間和能力去比較不同醫療機構的耗材價格。這種信息不對稱使得消費者難以做出知情選擇,也無法通過市場機制形成有效競爭。
更值得深思的是,即使在同一個“陽光采購”系統內,不同醫療機構的采購價格也可能存在差異。
深圳市醫療保障局的通知要求,平臺應“提供本市各級醫療機構最高采購價、最低采購價、加權平均采購價、中位采購價等價格動態信息,供醫療機構議價參考”。但這些信息并未向患者公開,患者在知情權方面處于明顯弱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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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改革之路在何方?
要解決醫用耗材價格虛高的問題,可能需要更徹底的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和更透明的信息公示制度。
深圳市醫療保障局的通知中提到,將“重點針對集采非中選、無外省市參考價格、采購價格異常上漲、采購價差較大等掛網產品開展議價采購動態監測預警”。
這種監測機制如果能夠得到有效執行,或許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明顯不合理的采購價格。
同時,醫療機構也應反思自身的耗材遴選和管理機制。深圳市要求公立醫療機構“健全完善內部醫用耗材遴選、采購、入庫、出庫等全環節管理制度”。但如果制度執行不嚴,仍可能導致采購價格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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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案例中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在他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后,醫院小程序上的手術耗材價格悄然調低了。
這一變化仿佛是一縷微光,照進了醫療耗材價格不透明的黑箱。當那位醫院負責人堅稱“醫保局掛多少錢,我們就收多少錢”時,我們不禁要問:這樣的價格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又是誰在監管這些價格的形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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