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復雜的民商事糾紛中,合同的每一條款、資金流的每一次轉移,都可能成為決定勝負的關鍵。
黃釗律師長期專注于合同、股權、投資等領域訴訟,其代理的兩起案件——建設工程款糾紛與股權轉讓糾紛——揭示了當下企業與個人在商業博弈中最常忽視的風險點,也展示了專業律師如何將事實、證據與邏輯融合成可執行的勝訴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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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款糾紛:隱蔽轉包背后的清償博弈
案情概要
武漢某裝飾公司受甲方房地產公司委托,承建其商業廣場室內裝飾工程,合同總價560萬元。項目完工后,甲方以“工程存在瑕疵、未完全履約”為由拒絕支付尾款80萬元。
裝飾公司遂委托黃釗律師提起訴訟,要求甲方支付尾款及逾期利息。甲方抗辯稱部分工程為“轉包施工”,合同應部分無效。
案件核心爭點:合同效力與工程價款結算依據。
代理思路與舉證策略
黃釗律師通過審查施工日志、項目備案文件及稅務發票,逐項對應施工節點,證明裝飾公司系具備資質主體,未發生違法分包。并進一步引用《民法典》第79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司法解釋》相關條款,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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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存在個別分包情形,但發包方確認驗收并實際使用工程的,應承擔付款義務。”
在庭審中,黃律師提交了工程結算單、甲方內部驗收記錄及項目投入明細賬冊,形成“完工—驗收—使用”三段式證據鏈。
法院觀點與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工程已實際交付使用,甲方以部分分包為由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判決支付尾款及逾期利息,共計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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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
企業在建設工程中,風險不在合同本身,而在執行留痕。律師的作用,是把“事實的碎片”重組為“證據的體系”,讓合同從一紙約定變成可判可行的法律工具。
二、股權轉讓糾紛:口頭承諾與支付憑證的界限
案情概要
武漢某科技公司三名股東約定,由趙某受讓另一股東劉某30%的股份,轉讓價款300萬元。雙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但僅支付首期款50萬元。劉某遂起訴,要求支付剩余價款并確認轉讓有效。趙某辯稱:后續款項支付的前提是公司取得新一輪融資,該條件未成就,合同自動解除。
案件焦點:合同附條件條款的效力與履約認定。
黃釗律師的應對策略
受讓方委托黃釗律師出庭應訴。黃律師首先確認雙方確實簽署了正式協議,但該協議中“融資成功后支付剩余價款”條款存在“條件附生效”的法律特征。
他據此主張,融資系未來不確定事件,尚未成就,則股權轉讓合同尚未生效,劉某要求支付剩余價款缺乏法律依據。
庭審中,黃律師重點引用了《民法典》第158條關于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并結合轉賬憑證、融資意向書、公司會議紀要等證據,證明合同生效條件并未達成。
法院裁判要點
法院采納了黃釗律師的主張,認為轉讓協議附條件生效,融資未達成前合同不生效,劉某的付款請求缺乏法律基礎。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件啟示:
在股權交易中,文字表述的“條件”往往被忽視。
一位律師的真正價值,不在于簽約階段的“速度”,而在爭議階段的“防火墻”。
每一份投資協議的風險,其實都藏在那些看似模糊的附條件、附期限、附生效條款中。
三、從個案到規律:民商事訴訟的底層邏輯
民商事訴訟不是孤立的案件拼圖,而是一場系統的風險管理。
從建設工程到股權轉讓,黃釗律師的辦案方式呈現出三大共性規律:
1. 從合同到證據的邏輯閉環:
合同不是“證明”,證據鏈才是。
完工報告、驗收單、資金流水——都是勝訴的邏輯節點。
2. 從爭議到預防的逆向思維:
律師不僅解決糾紛,更在案件復盤中幫助企業修正合同模板、完善履約留痕體系。
3. 從法律條文到商業語境的轉換:
民商事案件的勝負,取決于律師是否能將“商業語言”轉譯為“法律邏輯”。
一份投資協議、一紙承諾函,背后往往是對“風險分配”與“權利可執行性”的重新定義。
四、決策指南:企業與個人在民商事糾紛中的三點自保原則
1. 簽約前:條款越清晰,風險越低
- 明確付款節點、違約條件、證據保存方式;
- 對口頭承諾、微信約定等均應形成書面補充協議。
2. 履約中:證據留痕是防線
- 任何一次付款、變更、驗收,都應留存往來函件與簽字記錄。
- 律師能做的不是事后補救,而是前期構建“證據體系”。
3. 爭議后:選對律師決定執行結果
- 一位具備商事洞察的律師,懂財務邏輯、懂企業治理;
- 在復雜的多方訴訟中,能以證據邏輯取勝,而非情緒博弈。
五、結語
在武漢,民商事訴訟不只是對抗與裁決,更是一場關于理性、規則與執行力的較量。
黃釗律師的執業理念是:“讓法律成為企業決策的一部分,而非危機后的補救工具。”
無論是建設工程款,還是股權轉讓合同,每一個糾紛的背后,都是商業秩序的再造。
法律的溫度,來自對規則的敬畏;律師的價值,來自于讓復雜問題得到清晰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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