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4日,云南芒市種子管理站監管人員在某鄉鎮農貿市場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盧某某涉嫌銷售雜交玉米假種子,當日便將相關線索依法移交芒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處理。
4月21日,芒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前往該鎮某某農貿市場進行核查,確認當事人盧某某存在違法銷售行為。現場檢查查明,盧某某銷售的“云龍AAA(1千克×5包)×60”“云龍888(1千克×6包)×50”兩種雜交玉米種子,均采用無標簽、無使用說明的自封袋包裝。據盧某某自述,其所售雜交玉米種子系自行雜交培育,“云龍AAA”“云龍888”等品種名稱為自行命名并手寫標注,且未經審定,未取得任何相關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經核實,涉案種子總計22千克,銷售價格為40元/千克,已銷售11千克,剩余11千克,現場查獲的假種子數量與移交線索完全一致。經機關負責人批準,執法人員對剩余11千克涉案雜交玉米種子依法進行現場登記保存,并向盧某某下達《物品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
二、法律定性與依據
(一)涉案種子屬“假種子”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屬于假種子。本案中,盧某某銷售的兩種雜交玉米種子均無正規標簽,僅為自行手寫品種名稱的自封袋包裝,且未附任何使用說明,完全符合“沒有標簽”的情形,故涉案種子應認定為假種子。
(二)當事人行為構成違法的依據
1.無證生產經營種子:《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生產、經營種子。盧某某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自行培育并銷售雜交玉米種子,已違反上述規定。
2.生產經營假種子:盧某某銷售無標簽的假種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強制性規定。
三、處罰程序與結果
2025年5月6日,芒市農業農村局向盧某某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依法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盧某某未提出陳述、申辯申請,后于2025年5月12日提交《盧某某關于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申請書》,主動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經調查,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相關證據,鑒于盧某某此前在本單位無違法記錄,未受過行政處罰,且在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后,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假種子暫未接到群眾受損報告,符合從輕處罰條件。但存在2025年4月14日芒市種子管理站監管人員首次檢查后,芒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4月21日(趕集日)到該鎮某某農貿市場,盧某某仍將無標簽自己生產并命名的雜交玉米種子擺放于街子攤位進行經營的情況,反映出其主觀上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性認識不足,未聽從監管部門管理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結合《云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年版)序號117“對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行政處罰”中“裁量階次‘從輕處罰’;裁量情節‘初次違法且責令改正后不符合規定,或者造成損失較小,或者造成社會影響小的’;裁量標準‘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貨值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罰款:大寫人民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整(4140元);
2.沒收違法所得:大寫人民幣肆佰肆拾元整(440元);
3.沒收雜交玉米假種子11千克并進行依法無害化銷毀處理。
四、典型意義
一是明確種子監管紅線。本案清晰界定了“無標簽即屬假種子”的法律標準,警示種子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標簽管理規定,杜絕“三無”種子流入市場。同時明確無證生產經營種子的違法性,強化經營者的許可準入意識。
二是保障農業生產安全。種子質量直接關系農作物產量與農民收益,假種子不僅可能導致農戶經濟損失,還會威脅區域農業生產安全。本案的查處彰顯了農業執法部門打擊假種子違法行為的決心,為糧食安全和農民權益筑牢法治屏障。
三是引導依法維權與經營。提醒廣大農戶在購買種子時應選擇有正規標簽、經營者具備合法資質的產品,并留存購買憑證;同時告誡種子經營者,務必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規范種子包裝與標識,堅守法律底線。
來源丨芒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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