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關于黃金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5年第11號)全文發布。
公告有以下幾個主要規定:
1、會員單位或客戶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標準黃金,賣出方會員單位或客戶銷售標準黃金時,免征增值稅。未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稅。
2、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按照以下規定適用增值稅政策:會員單位購入標準黃金用于投資性用途的,交易所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并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向買入方會員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買入方會員單位將標準黃金直接銷售或者加工成投資性用途黃金產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法定金質貨幣除外)并銷售的,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并向購買方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納稅人不通過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這是什么意思?將帶來哪些影響?
這項政策可以理解為:
第一、通過稅收杠桿鼓勵場內集中交易,也就是在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標準黃金。
目的是為了提高上海黃金市場在全球的影響力。目前全球黃金交易主要在倫敦和紐約進行,香港也在發力建設全球黃金交易中心,上海當然也不能落后。
通過稅收杠桿把散落在民間的交易,進一步集中,有利于管理,也有利于爭奪全球黃金定價權。
第二,鼓勵黃金流向實體加工和非投資性消費,把黃金用途區分為“投資性”還是“非投資性”,給予不同稅收待遇。
投資性用途里,上游采購時可取得專用發票抵扣;但銷售給下游時,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下游無法抵扣進項稅。
非投資性用途里,上游采購時取得普通發票,可按票面金額的6%計算抵扣;加工銷售時可向下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保證鏈條完整。
強化監管,要求會員單位申報用途并記錄信息,用途改變需報告,違規有懲戒措施。
對于產業鏈各環節的影響主要體現在:
上游會員單位:采購環節受影響較小,但在銷售環節需嚴格區分用途。銷售投資性黃金產品時,由于無法為下游開具專用發票,產品吸引力可能下降,或需在價格上做出讓步。
中游加工與批發企業:如果將黃金用于生產投資性產品(如標準金條),其下游客戶(如銀行、零售商)將無法抵扣進項稅,這可能削弱產品的競爭力。反之,若用于生產非投資性產品(如金飾、工業用金),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得以維持,政策影響中性甚至略有利好。
下游零售企業與終端消費者:零售企業或金融機構購入投資性黃金時,因無法取得專用發票,采購成本中包含的增值稅無法抵扣,會直接增加其資金占用和經營成本。
消費者購買投資金條等產品時,價格中實際上包含了無法抵扣的增值稅,意味著持有成本更高。而購買黃金首飾等非投資性產品,稅收鏈條是完整的,受影響較小。
適度抑制實物黃金的投資性需求,有利于把資金集中在資本市場,維持股市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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