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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來了。
不知道大家都囤了什么?都喜歡在哪個平臺買?
對我來說,不存在什么「平臺忠誠」,哪便宜點哪里。
可偏偏因為這個「哪里便宜」,竟然有人差點兒被罰500萬。
在促銷大戰的喧囂里,這張罰單帶來的震動,比優惠券還來得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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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里的一筆「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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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罰單
事情源于一張疑似京東10月21日,給美的官方旗艦店開出的一張罰單。
大致內容是,美的在京東設置的商品標價「明顯高于其他渠道同款商品」,被認定為「嚴重違規」,處以500萬元違約金,并凍結店鋪錢包資金。
用通俗的話說,就是你美的在我家賣東西,就得保證我家的價格最便宜。
這聽起來似乎合情合理,但細究卻隱隱有些別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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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款空調,前天貓(88vip)后京東(非plus),僅差3毛
首先,現在網購如此普遍,為了避免惡性競爭、供價穩定,平臺通常會對入駐品牌提出供應價一致的要求。
而品牌方,尤其是美的這樣的大品牌,自然不還有冒頭得罪任何一方。
其次,大促期間各平臺補貼力度不同,即便品牌供貨價相同,消費者的最終到手價也難免出現差異。
但京東似乎不認可這個補貼差異邏輯,只要到手價更低,商家就要受罰,而美的只是一只殺給猴看的「肥雞」。
即便后面京東出來辟謠被罰,又有媒體披露是輿論爆發后,美的似乎申訴成功才免于處罰,但對其他品牌的震懾效果還是達到了。
那么問題來了,這種「價格一致」要求,到底是在維護消費者利益,還是在變相掐住品牌的喉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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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申訴成功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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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的手,伸多長才算過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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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平臺可以決定你怎么標價、能不能打折,那它的「規則」還是規則嗎?
從反壟斷角度來看。當平臺具有「渠道不可替代性」時,卻限制商家打折、比價或參與其他平臺促銷,就可能構成不公平交易或限制競爭行為。
換句話說,京東被證明具有聚到不可替代性,且這張罰單真的執行,本質上就是變相推動「二選一」。
這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迫商家接受不公平交易條件,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第22條第六項。
2021年,某電商平臺就曾因要求商家「二選一」被監管機關處以182億的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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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電子商務法》第35條寫道:
平臺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或技術手段,不合理限制商家交易、定價或與其他經營者的合作。
你是平臺可以定規則,但不能干預商家在其他渠道的定價行為。
但如果京東要求商家在別的平臺不能更便宜、或者必須保證價格最低,不符合就罰款,那就可能沖破了第35條設下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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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即便平臺有權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金額的合理性也須經法律審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585 條(違約金條款)原則:違約金應與實際損失或履約利益相當。
如果平臺無法證明因商家在其他平臺價格低,導致京東實際損失達500 萬,那如此巨額處罰可能被視為懲罰性違約金,也存在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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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觀效果看,這種規則最終傷害的是所有消費者和健康的競爭環境。它看似在為某個平臺的用戶爭取「最低價」,實則剝奪了更多消費者的選擇權。
京東的這個「罰單」,多少有點不理智。
東哥,你還記得在半年前你穿著外賣服親自下場,引發的「外賣大戰」嗎?
京東的轉變,比快遞提速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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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不止是促銷游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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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罰單風波,不只是一場商戰,更是一次關于規則邊界的博弈。
在平臺經濟進入下半場的今天,真正的核心競爭力,不應只是流量或低價,更在于規則的公正與透明。
平臺追求低價優勢可以理解,但不能以損害商家合法權益、剝奪消費者最終選擇權為代價。
一個真正健康的電商生態,需要的是平臺、品牌與消費者之間的三方共贏,而非任何一方的強制與控制。
畢竟,交易可以自由,但不能沒有邊界。
這不僅是法律命題,更是整個行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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