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務犯罪的辯護中,證人出庭到底重不重要?
張智勇律師的答案是:重要。
特別是當案件中涉及到的“送錢時間、地點、方式”存在出入時,證人不出庭,很多問題根本說不清、講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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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AI制作,僅作示意參考
我們團隊曾經辦了一個受賄案,案卷看上去證據非常完整——行賄人的供述、受賄人的供述,兩份筆錄互相印證,好像沒什么可爭的。
但我們當事人私下告訴我們:
其實辦案機關認定的金額多了,但他不敢在法庭上說出來,擔心翻供了會對他不利。
我們仔細看了案卷,發現一個關鍵細節:
行賄人說是正月十五給的錢,受賄人說是大年二十九給的。
一個春節前,一個春節后,這個差距可不是小數。我們敏銳地意識到:這是個突破口。
于是我們做了一個決定:申請證人出庭!
理由很簡單:
現在的證據,在面上的證據,在筆錄里面都是對我們是不利的,而且是相互印證,環環相扣的,但筆錄再“完美”,也只是書面材料;
人站在法庭上講出來的,才是真實會動的證據。
證人一旦出庭,很多情況可能就會出現變化。
有的證人在筆錄中配合說得天衣無縫,但面對當事人當庭反問,邏輯一下子可能就對不上了;
還有的證人,在庭上可能會良心發現,開始講出更多的真實情況。
現實中,有些法院和檢察機關不愿意讓證人出庭,他們通常會把案件拆開來審,行賄案和受賄案分開處理。
如果案件中存在問題,我們作為辯護律師,就一定要去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就算法院和檢察院不同意,還是要堅持申請,不斷地申請、持續地申請,提出只有證人出庭,才能夠查清案件事實,才能夠對我們的當事人進行準確的定罪量刑。
如果對方拒絕,我們就明確地反映、依法控告該控告的。證人不出庭,就無法保證程序的正當和案件的真實。
辦案機關有他們的節奏,但辯護人也有我們的職責。我們不是為了找麻煩,而是為了確保定罪和量刑都必須建立在真實、完整、合法的證據之上。
證人出庭不是程序形式,而是真正決定一個人命運的實質保障。
這就是我堅持到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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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視頻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于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托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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