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市場價采購排骨14.5元每斤,供貨商卻按17元每斤供貨,蘋果市場價2元每斤,供貨商4.6元每斤,不僅如此,明知沒有按教育部課程方案開課并存在違反作息時間卻按照錯誤方式發放工資,7個多月沒有法人校長的朝陽英德學校陷入經營和管理混亂!”
近日,多位朝陽英德學校教職工向政府相關部門及教育局反映,因為朝陽市和龍城區兩級教育局沒有對原理事長利益關聯交易進行處罰認定,造成學校一直沒有選舉出執行校長,而教育局代管期間派駐的校長是曾經被黨紀處理過的兼職取酬黨員干部,被舉報后僅僅是退還部分非法所得而缺少黨紀處理結論,這一切都是為什么?
不僅如此,朝陽英德學校理事會部分成員也對朝陽市教育局涉嫌不作為、亂作為、涉嫌越權干預及剝奪學校聘任律師權利和涉嫌干預民辦學校內部事務等向中央第十六巡視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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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朝陽市教育局2025年9月24日出具的《行政處理決定書》載明:英德學校理事長張文奎在2019年12月到2024年5月期間未在學校,未構成利益關聯人,利益關聯交易是否公允經咨詢省級律師:朝陽英德學校并未重新組織第三方評估,教育行政部門無法確定是否公允;關于投訴教育局越權干預問題答復,英德學校仍沿用2022年的臨時章程和《議事規則》,均不具備法律效力,學校屬于違規運營。2025年3月26日,朝陽英德學校陳維忠等四位理事,在未依法履行臨時會議召集程序的情況下,強行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解聘和聘任校長,并于當日微信告知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強行為新聘任校長備案,并未向審批機關提供必要的任職備案要件和學校決策機構出具的備案請示。經咨詢省級律師,給出的答復是:臨時理事會程序不正當、結果不正當,不須出具書面答復;關于關于違法剝奪學校聘請律師權利問題答復:市指導組征得學校各位理事同意,積極協調聘請市域外律師,由市司法局在沈陽篩選15名省內有聲望的律師,但英德學校各位理事未達成聘用沈陽律師的決議。2025年2月,朝陽市龍城區法院下達了(2025)遼1303民初9號判決書,3月3日,市教育局、龍城區教育局組織開英德學校問題協調會,六位理事到場,市、區教育局同意英德學校上訴,具體上訴方式由英德學校理事會決定。會后,校長張鳳良積極推動英德理事開會研究,但各位理事就聘請律師一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未及時上訴;關于涉嫌濫用職權問題答復不屬實:2025年4月7日,市信訪聯席會議議定:調整換屆指導小組,選派臨時負責人,要求學校完成黨支部的換屆,選舉理事會職工代表,完善學校理事會,解聘和聘任校長,保障學校正常秩序。但因相關利益人頻繁舉報投訴,導致上述工作推進緩慢,無法順利完成;關于違法干預民辦學校內部事務不屬實,陳維忠等四名理事未通過合法程序罷免理事長張文奎,選舉陳維忠為董事會臨時負責人。學校未就此事向市、區兩級教育部門提請有法律依據的請示,市、區兩級教育局也未做出任何決議。
朝陽英德學校理事會投訴人對朝陽市教育局《行政處理決定書》不認可,首先是反映市教育局不作為、亂作為,由被舉報人市教育局做出答復是否符合規定?
經調查核實,在一周時間都調查了誰?舉報人為什么沒有一人接受核實和調查?
部分投訴人認為《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62條有明確規定: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利益關聯人禁止利益關聯交易,教育局也認定利益關聯,且朝陽市教育局陳姓副局長表示:英德學校股東張文奎與英德學校房屋租賃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確定為利益關聯方,今后不再簽,因為學校以前沒有理事會,咋追究?征求過司法局和民政局,不影響以后,覺得不合理走司法途徑解決。
更令人不解的是,在利益關聯交易期間是教育局代管時期,教育局是否應該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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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行政處理決定書》答復稱:張文奎在2019年12月到2024年5月期間未在學校,實際上2017年2月至2021年6月張文奎一直是學校的法人。2019年至2024年張文奎舉辦者的身份沒有變,一直享受舉辦者的工資;參與學校代管協議的簽字;以舉辦者臨時工作委員會成員的身份參加處理學校糾紛的會議,怎么認定利益關聯人時,就不在學校?公然撒謊是為了保護誰?
教育局答復一直強調咨詢省級律師,省級律師是什么概念?是具體到個人還是組織?省級律師有咨詢的書面文字并簽章結論嗎?
投訴人表示教育局并未向其出示省級律師書面結論和法律依據。
2024年10月31日,張文奎召開會議,只討論其他問題,對聘請律師問題,在會議期間停止會議,讓校委會研究,根本沒有召開聘請律師的會議。
投訴人表示時任校長張鳳良以聽教育局的為由,搪塞推諉,教育局召開會議因張文奎不同意對學校聘請了解情況的律師,會議上提出風險代理、最低招投標和聘請外地律師的意見。
張文奎是此問題的利益關聯人,按議事規則應該回避,卻作出原告聘請律師應聽被告意見的奇聞。
校長張鳳良一直以只聽取教育局的意見搪塞阻止,就租賃糾紛民事案件也沒有提出上訴,投訴人質疑在教育局的參與下,剝奪學校原告聘請律師的權利,縱容利益關聯人侵吞學校的資產。
投訴人認為:理事會的章程修訂和完善有法定程序,不能因沒有修訂完善就全盤否定章程,更不能選擇性使用章程,教育局以理事會人員不健全,否定現有理事會依據章程做出的決議,而后又以章程沒有完善、修訂為理由要求完善章程,隨意性和無標準性被疑選擇性執法。
目前,因為涉利益關聯交易,教育局一直沒有對利益關聯方下行政處罰導致英德學校目前經營和管理陷入困局。
“我們希望調查核實要本著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根本原則,但市教育局的做法,我們無法理解,而那些學生、家長和教職工受到的影響如何消除?英德學校未來走向何方?侵吞學校資產和亂作為的相關人員如何處置?”
目前,沒有答案!公眾會一直關注!(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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