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我國跨境電商進出口達到2.63萬億元,增長10.8%,均創歷史新高。《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要積極擴大自主開放,推動貿易創新發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數字貿易改革創新發展的意見》強調,“數字貿易是數字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際貿易的新趨勢”。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創新發展數字貿易”。然而,傳統貿易制度已不適應以“無形交易對象”為特征的數字貿易高質量發展需求,亟須在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層面實現更高水平開放,形成與數字貿易相適應的新型制度安排,進而助力數字貿易高質量發展。
數字貿易發展面臨的制度挑戰
第一,數字貿易國際規則有待統一。數字貿易以數據跨境流動為核心。一方面,推動數字貿易高質量發展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同愿景,但數字貿易國際規則尚未實現協調統一。聯合國《全球數字契約》的制定,世貿組織電子商務談判的推進,《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多邊協議的簽署,以及《全球數據跨境流動合作倡議》的提出,都彰顯了各國在數字貿易領域加強合作、共謀發展的堅定決心。但是,囿于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個人隱私及知識產權等風險,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統一進程仍面臨挑戰。另一方面,規則碎片化和泛安全化趨勢日益成為制約數字貿易高質量發展的新障礙。全球已有60多個國家和地區立法監管跨境數據流動,以中式規則、美式規則與歐式規則最具影響力。主要經濟體向國際社會推銷各自規則的實質是爭奪數字貿易與數字經濟話語權。規則的碎片化現象導致數字貿易企業面臨高昂的合規成本和復雜的法律環境。特別是美國將跨境數據流動泛安全化,對中國及中國企業實施差別化限制性政策。這種歧視性做法不僅違背了WTO公平競爭原則,也遲滯了全球數字貿易的發展。
第二,數字貿易海關監管體系尚需優化。數字貿易以“無形數據”為交易對象,瞬間完成跨境交易,無須實體物流支撐。相比之下,傳統貿易以“有形商品”為交易對象,需要物流支撐才能完成貿易。經過幾百年的不斷改進,現行海關監管體系能有效監管“有形商品”,但對“無形數據”監管乏力。一方面,傳統海關監管體系冗余。批量小、頻率高、交易速度快是數字貿易的基本特征,傳統“申報、配合查驗、繳納稅費、提取或裝運貨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數字貿易的交易速度優勢,并增加了成本。另一方面,傳統海關監管體系效率較低且存在監管盲區。傳統海關監管體系主要依賴人工核查,面對海量的數字貿易數據,監管效率低、成本高。同時,傳統海關監管體系缺乏對數字貿易新興業態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的監管,監管體系滯后于技術更新,從而導致監管盲區。
第三,數字貿易稅收制度有待完善。數字貿易的迅猛發展對傳統稅收制度構成挑戰。首先,“常設機構原則”在數字貿易領域面臨困境。數字貿易企業往往沒有實體的常設機構,而是通過互聯網在全球范圍內提供服務,不能再以“常設機構原則”確定稅收管轄權。其次,“原產地規則”在數字貿易中適用性受限。數字貿易的交易往往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難以運用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確定交易的真實來源地,從而難以實施按國別征稅。再次,各國數字產品關稅政策存在差異。美國憑借數字產業優勢主張對數字產品免征電子傳輸關稅和數字服務稅;歐盟等經濟體是數字貿易的服務對象,主張免征電子傳輸關稅,但要征收數字服務稅;印度、南非等發展中國家考慮到關稅收入損失,要求既要征收電子傳輸關稅也要征收數字服務稅。最后,跨國數字企業普遍存在避稅行為。由于跨境數據的全球自由流動,跨國數字貿易企業利用各國稅收規則差異,通過復雜的交易結構和稅務籌劃能實現合理避稅,嚴重損害了國際稅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數字貿易平臺治理亟待加強。數字貿易平臺作為跨境數據流動的媒介和載體,既是數字貿易問題的集聚地,也是數字貿易話語權的掌控者。首先,數字貿易平臺信息安全問題日益凸顯。近年來,數據泄露事件頻發,詐騙與非法行為在數字貿易平臺上肆虐,給消費者帶來了極大的損失和風險。其次,數字貿易平臺競爭愈發激烈。數字貿易平臺競爭激烈,以東盟為例,本地平臺LAZADA、Shopee(蝦皮)和Tiki等,還有來自中國的速賣通以及來自美國的亞馬遜,實質是控制權的競爭。最后,存在數字貿易平臺話語權力濫用問題。自2024年5月以來,亞馬遜平臺上的中國賣家遭遇了一場空前的“封號潮”,超過5萬戶賣家賬戶被封,預計行業損失超過千億元。
數字貿易制度型開放的路徑
第一,推動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統一。首先,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中國應積極參與聯合國《全球數字契約》的磋商、世貿組織電子商務談判,積極推動CPTPP、DEPA等多邊協議的簽署進程,通過雙邊、多邊和區域合作,推動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統一。其次,加強與主要經濟體的溝通與合作,求同存異,尋找各國制度最大公約數。中國在國際談判中要積極倡導數據跨境流動的自由化,同時強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個人隱私及知識產權的保護,尋求各國間的利益平衡點,推動各國在數字貿易領域形成共識,減少規則沖突和摩擦。最后,堅決反對數字貿易規則碎片化和泛安全化。中國應明確表達反對全球數字貿易規則碎片化的立場。針對美歐數字貿易規則泛安全化趨勢,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歧視性政策,維護WTO公平競爭原則,推動全球數字貿易公平、公正發展。
第二,優化數字貿易海關監管體系。首先,優化海關監管流程。針對數字貿易批量小、頻率高、交易速度快的特點,中國應優化海關監管流程,提高監管效率,簡化申報手續,改變傳統貨物貿易以合同為單位的離散式人工監管方式,轉而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現數字貿易數據的實時監控和智能分析。其次,完善海關監管規則。中國應加快制定和完善針對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數字貿易新業態新模式的監管規則,填補監管空白,確保監管體系與技術更新同步。再次,探索海關監管新模式。充分利用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電商綜試區的先行先試優勢,積極探索數字貿易監管新模式。最后,形成多部門監管合力。針對數字貿易連續、實時、線上交易的特征,海關部門應與工信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等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共同維護數字貿易市場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完善數字貿易稅收制度。首先,試點新的稅收管轄權原則。針對傳統貿易稅收制度中“常設機構原則”和“原產地規則”在數字貿易領域的失效問題,中國應積極探索能夠準確反映數字貿易企業實際經濟活動和價值創造情況的稅收管轄權原則,積極試點“用戶參與原則”“價值創造原則”,為全國推廣積累經驗,探索向世界提供中國方案的路徑。其次,協調數字產品關稅政策。一方面,中國數字貿易稅收制度要保護數字產業發展。中國數字經濟政策支持力度大,數字基礎設施完善,數字貿易規模大。預計到2025年,中國可數字化的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將超過4000億美元。數字貿易是新質生產力的代表,中國關稅政策要起到保護國內數字產業發展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國數字貿易稅收制度要促進數字貿易的自由化便利化,進而吸引更多貿易伙伴,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認同中國方案,并采納中式規則。最后,中國要加強跨國數字企業的避稅機制研究,破解利用數字貿易稅收規則差異的避稅行為。
第四,加強數字貿易平臺治理。首先,提升平臺信息安全水平。中國應強化數字貿易平臺的信息安全監管,引導平臺企業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護措施,保障用戶數據的安全與隱私。其次,加大對數據泄露、詐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特別是加強國際合作執法,打擊跨境非法行為,維護數字貿易市場的秩序和安全。再次,促進數字貿易平臺公平競爭。政府應出臺相關政策措施,鼓勵平臺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和合作發展,推動數字貿易市場的繁榮和穩定。最后,加強對數字貿易平臺的反壟斷監管,防止跨境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不正當競爭,保障中國用戶的合法權益。
(作者系內蒙古財經大學商務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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