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下的正義審判:白家犯罪集團案的法律透視
文/葉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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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緬北白家犯罪集團作出一審判決:白所成、白應蒼等5人被判處死刑,李福壽、李志德2人被判處死緩,其余9名被告人獲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這起涉案資金290余億元、造成6名中國公民死亡、11噸毒品流入市場的跨國犯罪案件,以司法機關的雷霆審判,向世界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剛性力量。
一、罪刑法定:刑事司法的基石與邊界
罪刑法定原則作為現代刑法的基本準則,其核心在于“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白家犯罪集團案中,這一原則貫穿于定罪量刑的全過程:
2. 犯罪構成要件的法定化
白家集團被指控的12項罪名,均嚴格對應《刑法》條文。例如:
? 詐騙罪:涉案金額超106億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數額特別巨大”標準,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 故意殺人罪:6名中國公民遭虐殺的手段包括關鐵籠、斷水斷糧,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的加重情節,法定刑為死刑;
? 販賣毒品罪:11噸甲基苯丙胺的制造與販賣,遠超《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數量大”標準,法定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3. 量刑幅度的精準匹配
法院對主犯白所成、白應蒼判處死刑,不僅因其直接參與故意殺人、販毒等核心罪行,更因其作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需對全部罪行承擔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白家集團通過“武裝護詐、以詐養兵”模式,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其犯罪鏈條橫跨電詐、賭場、人口販賣、毒品生產等領域,社會危害性達到極致,死刑適用具有充分法律依據。
二、司法實踐:罪刑法定原則的動態平衡
在跨國犯罪案件中,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面臨雙重挑戰:一是法律規范的域外效力,二是證據收集的跨國協作。白家案的審判過程,展現了中國司法機關對這兩大難題的突破:
2. 保護管轄原則的堅決行使
盡管犯罪行為發生在緬甸,但根據《刑法》第八條,中國對侵害本國公民權益的犯罪享有管轄權。白家集團針對中國公民實施詐騙、綁架、殺人等行為,直接觸發中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條款。中緬執法部門聯合查獲的受害人尸骨、制毒工具等關鍵證據,以及全國200余地數千名受害人的證言,構建起完整的證據鏈,確保了定罪量刑的精準性。
3. 數罪并罰規則的嚴格適用
白家集團同時涉及詐騙、故意殺人、販毒等8項罪名,數罪并罰時如何避免量刑失衡?法院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等重罪優先執行,其余罪名通過附加刑(如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予以懲處。例如,白所成因故意殺人罪、綁架罪、販毒罪均符合死刑條件,最終僅執行死刑,既體現了對嚴重暴力犯罪的零容忍,也避免了刑罰的過度疊加。
三、社會意義:罪刑法定與法治信仰的共振
白家案的審判,不僅是對個案的司法裁決,更是對法治精神的生動詮釋:
2. 對跨國犯罪的震懾效應
白家集團作為緬北電詐“四大家族”之首,其覆滅標志著中國對跨境犯罪“雖遠必誅”的司法決心。從“湄公河慘案”主犯糯康被執行死刑,到明家犯罪集團成員被依法嚴懲,再到此次白家案的審判,中國司法機關通過一系列標志性案件,向世界傳遞明確信號:無論犯罪分子藏身何處,只要侵害中國公民權益,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3. 對公眾法治信仰的強化
在電詐犯罪高發的背景下,白家案的公開審判具有顯著的普法價值。法院通過詳細披露犯罪手段(如“豪車賣茶”騙局)、懲戒體系(如鐵籠關押、斷水斷糧)等細節,既警示公眾提高防范意識,也彰顯了“罪刑相適應”的法治原則——犯罪代價與危害程度成正比,任何試圖挑戰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將付出沉重代價。
四、罪刑法定下的正義永不缺席
白家犯罪集團的覆滅,是罪刑法定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勝利。從法律條文的嚴格適用,到證據收集的跨國協作,再到量刑幅度的精準把控,每一個環節都體現了中國司法機關對法治精神的堅守。這起案件再次證明:在罪刑法定的框架下,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對于每一個試圖游走于法律邊緣的犯罪分子而言,白家集團的結局,無疑是最深刻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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