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益本位取代戶籍標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2020年修訂版),征地補償涵蓋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等,未將戶籍性質作為分配前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進一步明確,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這意味著,非農戶口若實際享有土地權益,仍可依法獲得補償。
地方實踐中存在差異性。例如,東部省份(浙江、江蘇等)對持有承包地的非農戶口通常給予與農業戶口同等待遇;西部省份(四川、云南等)可能側重青苗費與附著物補償,安置費則結合居住情況核定。建議權益人查閱地方《縣征地補償實施方案》以獲取細則。
二、三類非農戶口的補償資格
?1.持有農村承包地的非農戶口?
?適用條件?:承包期內未主動交回承包地。
?補償范圍?:土地補償費、青苗費、地上附著物補償。
?典型案例?:浙江某村非農戶口小李,因家庭承包地未退回,獲得青苗費、大棚補償及土地補償費份額。
?舉證材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臺賬記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列明權益人姓名)。
2?.戶籍遷入小城鎮的非農戶口?
?政策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允許進城農戶保留承包權,除非自愿有償轉讓或退回。
?補償實例?:甘肅某村王大哥遷戶至縣城后,未交回蘋果園承包權,征地時獲得全額土地及果樹補償。
?3.繼承農村房屋的非農戶口?
?法律支持?:自然資源部2020年84號文規定,非集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可確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
?補償范圍?:房屋拆遷補償及部分地區宅基地補償。
?案例參考?:山東趙女士繼承母親瓦房,獲房屋補償12萬元及宅基地補償3萬元。
三、兩類排除情形:權益缺失導致補償落空
?1.全家遷入設區市且交回承包地?
?法律條款?:《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要求此類情形下承包地須交回,權益自動終止。
?實例說明?:河南老周遷戶至鄭州并交回承包地后,未獲征地補償。
2?.空掛戶的非農戶口?
?界定標準?:無承包地、無房產、非實際居住且非集體成員。
?補償結果?:因無實質權益關聯,無法主張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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