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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1年,村民張建國與李秀蘭夫婦(買方)向同村村民王強(賣方)購買一處農村房屋——一號房屋,包括紅磚房5間、青磚房3間及院內樹木,總價11,200元。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王強交付房屋,張李夫婦入住至今。
2022年,因權屬爭議浮現,張李夫婦起訴確認合同有效,A號判決認定協議有效。
但隨后,案外人趙先生(實際宅基地使用權人)提起訴訟,主張該宅基地歸其所有。經審理,B號判決最終確認:一號房屋所占宅基地確屬趙先生合法所有,王強當年系無權處分。法院判令張李夫婦騰退宅基地,并明確其可就損失另行向王強追償。
于是,張李夫婦起訴王強,要求:
返還購房款4200元;
賠償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25萬元。
王強同意退還房款,但認為損失金額過高,且自己并非惡意違約。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王強返還購房款4200元;
王強賠償可得利益損失174,720元。
三、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
賣方構成根本違約:王強明知宅基地非自己所有,仍出售房屋,導致買方23年后被迫搬離,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買方亦有過失:作為同村村民,未核實宅基地權屬,輕信“口頭手續”,應自擔30%責任。
可得利益按區位補償價酌定:雖房屋未列入拆遷范圍,但農村宅基地流轉價值通常以“區位補償價”衡量。參考當地拆遷政策標準,按1200元/㎡ × 208㎡ = 249,600元計算總價值,王強承擔70%,即174,720元。
法院強調,即使合同曾被確認有效,但因標的物權屬存在根本瑕疵,最終無法履行,賣方仍需承擔主要違約責任。
四、律師提示
農村房屋≠可自由買賣
宅基地屬于村集體所有,即使同村交易,也必須確認使用權歸屬,否則可能“房財兩空”。
“住了20多年”不等于“擁有產權”
長期占有不能對抗真實權利人。一旦權屬爭議爆發,買家只能向賣家追責。
可得利益可依法主張,但需合理依據
法院會結合區位價值、政策標準等綜合評估,而非支持任意高額索賠。
交易前務必查清“三權”:
房屋所有權
宅基地使用權
是否存在共有權人或隱性權利人
口頭承諾不可靠,書面權屬證明才關鍵
“幫忙辦手續”“村里都認”等說法,在法律上毫無保障。
北京房產律師提醒:
農村房屋買賣看似便宜,實則暗藏巨大法律風險。
沒有權屬證明的“便宜房”,可能是最貴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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