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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文山與李秀英系夫妻。
2005年,二人將位于一號宅院(含北房4間及附屬設施)以1.5萬元價格,出售給劉建國、周麗華夫婦,并簽訂《買賣房屋協議》,有四名村民及村委會人員見證。協議履行后,房屋由劉、周實際占有使用。
需注意的是:
一號宅院原登記在趙文山岳父李鵬名下;
李鵬及其配偶已去世,共有五名子女(含繼子),部分子女對售房不知情或反對;
劉建國、周麗華為非農業戶口,但戶籍落在該村,且長期持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享受分紅;
2013年,二人對房屋全部翻建,并取得鎮政府審批;
2023年,二人將翻建后的房屋以100萬元價格,出售給本村農業戶口村民殷強,后者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024年,趙文山、李秀英起訴,主張:
“買方非本村集體成員,2005年買賣無效,要求返還一號宅院。”
其他繼承人有的支持,有的反對,稱“房子是父母遺產,無權擅自出售”。
二、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決:
? 駁回趙文山、李秀英的全部訴訟請求。
? 認定兩輪房屋買賣均有效,房屋歸最終買受人殷強所有。
三、法院說理
宅基地房屋可內部流轉,但禁止向非集體成員出售
農村房屋買賣原則上僅限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若買受人非本村成員,合同通常無效。
但“連環買賣”中,最后一手買受人為本村成員的,整體交易可被認可
雖劉建國夫婦2005年購房時為非農戶口,但2023年已將房屋轉賣給本村農業戶口村民殷強;
殷強系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持有股權證,符合宅基地使用權主體資格;
房屋最終回歸集體成員名下,未造成集體資產流失。
翻建+政府審批+長期占有,強化交易穩定性
2013年翻建經村委會、鎮政府批準,視為對房屋現狀的認可;
買方家庭居住近20年,形成穩定社會關系。
原告主張“惡意串通”但無證據
未能證明2023年轉賣系為規避法律,故不構成無效情形。
法院強調:保護交易安全與集體利益平衡,不能因前一手瑕疵否定整個鏈條。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非本村人買房”不一定永遠無效
若后續轉賣給本村成員,且完成過戶或長期占有,法院可能認定整體有效。
翻建+政府審批=事實確權
即使原始買賣存疑,但經合法審批翻建,會極大增強買方權利。
宅基地房屋出售后反悔,難度極大
尤其買方已居住多年、房屋已轉手,法院傾向維護現狀。
繼承人未同意售房≠合同無效
若售房人是實際管理人或共有人之一,且買方善意,合同仍可能有效。
想保住老宅?別輕易簽字賣房!
一旦交付、收款、對方翻建,再想“要回來”幾乎不可能。
?? 重要提醒:農村房屋買賣風險極高,務必確認買方是否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看戶口+股權證+分紅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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