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反映信
致:各大網絡媒體單位反映人:肖美,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灞橋區香楊村,聯系電話:137---48---
被反映人: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徐振平法官
反映事項: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徐振平法官在審理本人與帥余賢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案件【(2025)陜01民終6045號】過程中,存在認定事實嚴重錯誤、濫用自由裁量權、違反法定程序等問題,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導致案件被錯誤改判,嚴重侵害了反映人的合法權益,玷污了司法公正。現特向各大媒體單位實名反映,懇請調查核實。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案情與一審公正判決本人肖美與帥余賢因363636元款項性質產生民間借貸糾紛。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后作出(2024)陜0111民初10966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該筆款項為民間借貸,判令帥余賢予以償還。一審法院嚴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等法律規定,在本人提供標注“私人借款”的轉賬憑證后,將舉證責任合理分配給被告帥余賢。因帥余賢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款項系“投資款”等其他債務,故一審判決該筆款項應當被認定為民間借貸性質,由帥余賢向本人償還。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正確。
二、二審程序違法,裁判邏輯荒謬,涉嫌枉法裁判帥余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二審程序中,合議庭法官的審理和裁判存在以下嚴重問題:
1、無新證據卻顛覆一審事實認定,違背證據規則。二審庭審中,上訴人帥余賢并未提交任何新的實質性證據,其主張仍圍繞一審已質證過的微信聊天記錄等材料展開。然而,二審判決卻完全推翻一審對證據的合理解讀,片面采信帥余賢的單方陳述,無視轉賬摘要中明確無誤的“私人借款”字樣這一直接證據。此舉嚴重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和證據認定原則,屬于明顯的事實認定錯誤。
2、庭審過程倉促,判前調解行為不當,存在“以壓促撤”嫌疑。 庭審結束后,徐振平法官曾主動致電本人,提出要求本人同時撤回一審和二審起訴(俗稱“雙撤”)的方案,該法官稱如果不在三日內雙撤他就要改判,讓我自己考慮。該行為已超出正常調解范疇,帶有明顯的施壓意味,意圖讓本人放棄全部合法權益。在本人明確表示拒絕后,該法官在極短(三日)時間內便作出了完全顛覆一審的改判,此種“閃電式”裁判與案件的復雜程度明顯不符,令人質疑其審理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懷疑是否存在先定后審、走過場的情形。
3、判決書說理部分模糊不清,無法自圓其說,難以服眾。 二審判決書對于為何否定“私人借款”這一關鍵證據等核心爭議點,均未進行充分、嚴謹的邏輯分析和法理論證。判決書刻意回避庭審筆錄中記載的、對帥余賢不利的陳述(帥余賢在庭審中明確自認“我沒有該筆款項為投資款的證據,我也沒有證據證明肖美知曉此款項為投資款”),僅進行選擇性事實描述,導致判決理由牽強附會,無法令人信服,有損司法文書的公信力。
4、濫用自由裁量權,可能涉嫌地方保護或不當干預。帥余賢作為本地企業法定代表人,其社會關系可能對案件審理產生了不當影響。二審法院在無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悍然改判,不排除存在外界干預或人情案、關系案的因素,嚴重破壞了陜西省的司法環境和營商環境形象。
三、此舉造成的惡劣影響二審的錯誤判決,不僅使本人的合法債權無法實現,蒙受經濟損失,更嚴重打擊了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此案若得不到糾正,將嚴重損害法律權威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的公信力。
綜上,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徐振平法官在審理本案中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為維護法律尊嚴與自身合法權益,現特向各大媒體單位實名反映。請各大媒體單位予以關注反映:
1、二審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程序違法、事實認定錯誤等違法行為;2. 法官是否存在脅迫當事人撤訴等違紀行為;3. 是否存在其他不當干預司法公正的情形。督促有關司法機關啟動再審程序,糾正這一錯誤判決,以彰顯公平正義!
反映人:肖美
2025年11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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