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些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署工作任務目標文件,完不成任務就降薪甚至“自動離職”。專家表示——不能將職場“軍令狀”作為變相裁員工具
“簽了業績‘軍令狀’卻沒達標
公司就能直接開除我嗎?”
近段時間
有勞動者在社交平臺表達困惑
有人稱所在單位在協議中列明
“未達標即解除勞動合同”
“任務未完成降級降薪”
有的被告知
“簽了字就代表協議生效”
當前
一些用人單位以
“業績責任書”“對賭協議”等
名義要求勞動者簽署工作任務目標文件
即職場“軍令狀”
并設置業績不達標接受罰款、降薪
甚至自動離職等措施
對于銷售、市場、運營等崗位
銷售額、回款率、客戶數量等
量化目標較為常見
在需要長期推進項目的工作中
關鍵節點的項目進度
往往成為衡量業績的關鍵指標
在一些臨時性專項工作
或合規風控崗位上
特定目標及合規率實現與否
一般更受關注
那么
這類“軍令狀”是什么性質?
能不能簽?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工會學院副教授范麗娜表示,“軍令狀”在法律上并非勞動合同的法定組成部分,其性質更接近于企業內部管理工具,用于設定業績目標、激勵員工。“從法律角度看,‘軍令狀’本身并不必然違法,但其附帶的懲罰性條款,尤其是涉及‘自動離職’的部分,可能因違反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她說。
記者梳理公開案件發現,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某通信公司以員工曹某未完成“軍令狀”中的2700萬元業績目標為由將其解雇,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辭退行為違法、賠償曹某13萬余元。
對于該案,法院指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作內容、工作目標訂立“軍令狀”,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認定有效,否則無效。若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方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另一起案例中,嚴某作為某公司的項目營銷總監,因未完成所簽業績責任書任務被扣除績效工資。對此,法院認為嚴某并未完成業績責任書任務、年末考核得分未達標,案涉公司根據勞動合同對嚴某工資、績效進行調整并無不當。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權,包括設定績效目標、考核標準、調崗調薪等,但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范麗娜認為,若要合法行使自主管理權,用人單位必須滿足三個關鍵要素,即內容合法、程序民主與公示告知。
范麗娜進一步表示,平衡企業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權益,核心在于堅守法治底線、追求共贏目標,絕不能用“軍令狀”代替法定管理程序,更不能將其作為變相裁員工具。
![]()
新聞資訊丨政策解讀丨權益服務丨工會活動
咱蒲城職工的“公眾號”!
更多精彩等待你的發現
來源 | 工人日報
編輯 | 郝英
審核 | 寇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