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10人聚餐9人開溜,剩下1人不愿買單”的新聞引發關注。據重慶電視臺《天天630》報道,12月4日有10人相約到重慶九龍坡區一家餐館聚餐,一共消費1262元,但散席后現場僅剩張先生一人。餐館要求張先生結賬時,張先生卻稱此次聚餐為朋友組局,應由對方付款,自己無力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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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在店中聚餐時的監控畫面截圖
12月12日,紅星新聞聯系上涉事餐館“倆室一廳云南廚房萬象城店”的店長陳先生。他告訴記者,當天這群人從下午5點吃到了晚上約12點,最后只剩下了張先生,因張先生不買單,餐館老板便報了警,“警察來之后,喊張先生聯系了組局者,但組局者也表示自己沒錢,需要籌錢。等我們再次聯系組局者時,對方已經關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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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等人的消費明細
據陳先生介紹,經過民警調解,張先生現場寫下了承諾書,答應第二天下午6點前支付用餐費用,并押下了身份證。紅星新聞看到,該份手寫承諾書上,張先生寫明了自己的個人信息、用餐地點、金額,還承諾稱“如果未能在約定時間支付,本人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但截至目前,陳先生稱,張先生仍未兌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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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報警后,民警來到店里調解
12日下午,紅星新聞試圖聯系張先生,以及另一名參與聚餐的顧客,但對方在得知是詢問此事后便掛斷了電話。隨后,記者嘗試聯系當時出警的九龍坡區謝家灣派出所,接線人員表示不接受電話采訪。
陳先生稱,目前餐館已經準備對張先生提起訴訟。
對于目前的情況,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表示,張先生寫下的承諾書具有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效力。“其在警方協調下寫下承諾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明確了支付1262元餐費的義務和期限,屬于對自身民事義務的自愿確認,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對張先生具有法律約束力,店家可依據此承諾書主張權利。”
那么,這筆用餐費到底該張先生支付還是組局者?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告訴記者,10人組局誰來付款屬于內部約定,與商家無關,商家按照顧客點餐提供相應的菜品服務后,10人都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民法典》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店家有權選擇向在場的張先生主張全額餐費,張先生支付后可向其他9人追償。且張先生在民警協調下出具的付款承諾書,體現了其真實意思,該承諾書合法有效,對張先生具有法律約束力,店家有權依據承諾書主張付款權利。”
另外,趙良善也解釋說,在未明確約定費用分擔方式時,組局者不對店家承擔直接付款責任,僅承擔內部協調分擔的責任,“10人共同聚餐構成共同消費,組局者的核心義務是牽頭協調,無特殊約定時,組局者和其他就餐者一樣,僅需在內部按公平原則分攤餐費,店家不能直接要求組局者個人向其支付餐費。”
趙良善表示,在對外責任方面,張先生需單獨對店家承擔全額付款責任。因承諾書已明確張先生的付款義務,店家起訴張先生后,法院通常會支持店家要求張先生支付餐費的訴求;而在對內責任方面,張先生支付全額餐費后,可基于公平原則,向組局者及其他9位就餐者追償他們各自應分攤的份額,“組局者此時需承擔與其他普通就餐者同等的分攤責任,比如按人均標準支付對應餐費,其責任和其他就餐者無本質區別,不存在需多承擔份額的特殊義務。”
紅星新聞記者羅夢婕實習生李靜
編輯 許媛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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