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疾病保險的理賠實踐中,病理診斷是界定保險責任的核心依據(jù)。然而,當診斷結果落入“交界性腫瘤”這一醫(yī)學灰色地帶時,保險公司往往以其“非典型惡性腫瘤”為由拒絕承擔重疾保險責任。君審律所在鄭州市代理的一起卵巢交界性腫瘤理賠案,通過深入剖析疾病的臨床本質(zhì)與保險合同的保障目的,成功突破了保險公司的狹義解釋,為客戶贏得18萬元重疾保險金。
一、 案情回顧:卵巢交界性腫瘤的診斷與理賠爭議
2018年,王女士(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險。2021年,她因體檢發(fā)現(xiàn)盆腔包塊入院手術治療,術后病理診斷結果為“卵巢漿液性交界性腫瘤”。主治醫(yī)生在出院小結中明確指出,該類型腫瘤具有潛在的不典型增生及復發(fā)風險,臨床治療原則需按照惡性腫瘤的規(guī)范進行全面的分期手術,術后仍需長期密切隨訪。
王女士據(jù)此向保險公司提出重疾險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審核后認為,保險合同明確約定保障“惡性腫瘤”,而“交界性腫瘤”在病理學上不屬于典型的惡性腫瘤,因其不具備明確的侵襲和轉移特征。因此,保險公司以“未達到惡性腫瘤賠付標準”為由,下達了拒賠通知書。
二、 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與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的拒賠邏輯嚴格遵循合同文義:合同保障的“惡性腫瘤”需符合嚴格的細胞學惡性標準,而交界性腫瘤被排除在外。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對于一種在臨床治療上需要遵循惡性腫瘤方案、實施重大手術、且具有潛在惡性行為和復發(fā)風險的“交界性腫瘤”,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僅因病理學名稱的差異,就完全否定其作為重大疾病的實質(zhì),從而免除保險責任?
三、 君審律所的法律分析與訴訟策略
我們認為,保險公司的決定是對格式條款的機械適用,忽視了醫(yī)學實踐的復雜性和保險的保障初衷。我們制定了多層次的法律應對策略。
- 論證疾病的臨床嚴重性與治療重大性。
我們調(diào)取了王女士完整的病歷資料,并輔以婦科腫瘤專家的專業(yè)意見。證據(jù)清晰地表明,卵巢交界性腫瘤雖與典型卵巢癌在生物學行為上存在差異,但其治療方式與惡性腫瘤完全相同——都需要進行范圍廣泛的全面分期手術,手術創(chuàng)傷大、風險高、恢復期長。此外,患者術后將長期面臨復發(fā)和惡變的風險,需要承受持續(xù)的心理壓力和經(jīng)濟負擔。我們強調(diào),重疾險保障的不僅是疾病的終末狀態(tài),更是疾病本身對患者造成的重大創(chuàng)傷性治療和長期的健康不確定性 - 揭示合同定義的局限性及模糊性。
我們向法庭指出,保險合同對“惡性腫瘤”的定義是基于某一靜態(tài)的醫(yī)學分類標準。而醫(yī)學是不斷發(fā)展的,對疾病的認識日益深入。許多交界性腫瘤的臨床行為與低度惡性腫瘤高度重疊。因此,對于“惡性腫瘤”這一格式條款的范圍是否絕對排除所有交界性腫瘤,存在解釋上的爭議空間。 - 核心武器:運用“合理期待原則”。
我們向法庭強烈主張,一個合理的投保人對于“重大疾病”保障的合理期待,是基于疾病所帶來的實質(zhì)性健康損害和所接受的重大治療。當王女士被確診為卵巢交界性腫瘤并接受了與惡性腫瘤同等規(guī)格的重大手術時,她完全有理由相信這屬于保險保障的范圍。保險公司通過專業(yè)、復雜的病理學區(qū)分,將一種需要重大手術干預的嚴重疾病排除在核心保障之外,這嚴重違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 援引“不利解釋原則”進行法律攻堅。
我們強調(diào),根據(jù)《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對于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當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因此,對于存在爭議的“惡性腫瘤”定義,應當采納將具有惡性潛能的交界性腫瘤納入保障范圍的解釋。
四、 法院判決與案件結果
鄭州市某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采納了君審律所關于疾病實質(zhì)和合理期待的論述。法院認為,王女士所患卵巢交界性腫瘤診斷明確,其臨床治療方式及對患者健康的長期影響,符合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障特征。保險公司僅以病理名稱不符合嚴格定義為由拒賠,過于機械,未能充分考慮疾病的實際情況和投保人的合理期待,有違公平原則。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王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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