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記者11月6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第十三屆吉林省政協原常委、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孫洪君(正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吉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洪君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孫洪君利用擔任通榆縣委副書記、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通榆縣縣長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者伙同他人以侵吞、騙取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通榆縣縣長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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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洪君 資料圖
公開簡歷顯示,孫洪君,1964年2月生,漢族,中共黨員,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孫洪君曾任共青團白城市委副書記,大安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大安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通榆縣委副書記、縣長,通榆縣委書記。
2025年1月1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孫洪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吉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搞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
違規攤派費用
2025年10月1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孫洪君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通報稱,孫洪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搞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公車私用;違背組織原則,在黨內搞團團伙伙,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他人職務調整提拔提供幫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等活動安排;群眾意識淡漠,違規攤派費用;權力觀念扭曲,用權失范,違規干預、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失察失管;為“小圈子”利益伙同他人挪用公款、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把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職務調整提拔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孫洪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吉林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孫洪君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作者:王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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