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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正被這些問題困擾:供熱以后,室溫遠未達到標準,供熱公司卻相互推諉?測溫記錄到底誰說了算?供熱管道漏水誰來維修? 本文將直擊痛點,為您一一拆解供熱季的法律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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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公司改造系統未通知業主,是否合法?
第一種情況:改造屬于常規維護或不影響業主正常使用。部分小型改造(如管道檢修、閥門更換等)若不影響業主正常供暖,且不會對業主生活造成實質性干擾,供暖公司可能無需提前通知。但實踐中,為避免糾紛,建議仍通過小區公告、物業轉達等方式告知業主改造大致時間。
第二種情況:改造可能影響供暖或業主權益。若改造涉及停暖、供暖溫度變化、改造時間較長等情況,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供熱條例》第二十五條以及《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供熱期內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熱,但因設備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供暖公司有義務提前通知業主。例如,因改造需中斷供熱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熱人;未通知造成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情況:涉及公共設施改造的特殊情況。若改造涉及小區公共供熱設施(如主管道更換),且需業主配合(如入戶施工、停水停電等),供暖公司通常需征得業主同意或按當地政府規定程序操作(《寧夏回族自治區供熱條例》2025.11.1生效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專項供熱工程或者其他建設項目涉及供熱工程的,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能源規劃,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熱管網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工程設計方案聯合審查,并對建設單位編制的工程設計方案提出意見,明確供熱分項設計技術要求。供熱主管部門可以邀請參與供熱工作的相關部門、企業就建設單位編制的工程設計方案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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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不承認,怎么辦?
樓上漏水不承認時,樓下業主可以通過收集證據、協商調解、通過起訴等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如下:
收集證據:1.現場證據: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漏水的位置、程度、時間等信息,如墻面發霉、天花板水漬、地板被泡等情況,錄制時可加入時間水印。2.溝通記錄:保留與樓上鄰居的溝通記錄,如短信、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以證明曾向其提出維修要求并遭到拒絕。3.第三方證明:向物業反映情況,讓物業人員上門查看并出具相關證明,證明漏水情況及雙方溝通情況。
協商與調解:1.協商:在收集到足夠證據后,嘗試與樓上鄰居進行協商,向其說明滲水情況對自己生活造成的影響,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如樓上鄰居承擔維修費用或共同分擔費用等。2.調解: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向所在小區的物業或社區等部門反映情況,請求協助雙方調解。
訴訟:如果協商和調解都無法解決問題,樓下業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在訴訟過程中,可申請法院委托專業機構對漏水原因、損失范圍進行鑒定評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能證明漏水系樓上住戶行為所致,則樓上住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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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是否有權決定供暖方式?
供暖方式直接關系全體業主的用熱成本、居住體驗及公共設施權益,業主委員會無獨立決定權,僅能作為執行主體,在業主大會授權范圍內推進供暖方式變更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小區供暖設施的改建、重建及供暖方式變更屬于“由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需滿足“雙三分之二參與表決+雙四分之三同意”的法定比例才能通過表決。因此業主委員會若未履行業主表決程序,直接決定變更供暖方式,這個行為會因其“超越權限”可被業主主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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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公司擅自停暖,業主可以起訴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以及《寧夏回族自治區供熱條例》(2025.11.1生效)第二十條第一款:“供熱單位、熱源單位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供熱期供熱,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以及第二十五條:“供熱期內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熱,但因設備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供熱單位連續停止供熱七十二小時以上或者一個采暖期累計停止供熱七日以上,對采暖費退還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無合同約定的,按照停止供熱天數采暖費的二倍向熱用戶退還采暖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此,供暖服務通常基于業主與供暖公司之間的供熱合同關系。供暖公司擅自停暖,屬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構成了違約。因此,業主可以依據上述條文要求供暖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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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對供熱溫度不滿意應如何維權?
居民對供熱溫度不滿意,最好先以國標測溫設備按科學方法多時段、多位置多次測量并記錄。如果認為供暖溫度不達標,要及時保留投訴或維修記錄,要求供熱單位或相關供熱監管部門上門實地測溫,或委托具有相應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并留存測溫單等相關證據。若供暖單位未積極處理,居民可向物業、社區或供熱部門反映,借助其協調監督職能推動解決。若仍無法解決,居民可依合同與法律訴訟,憑充足有效證據主張供暖單位擔責,如減免供暖費、賠償因供暖不佳導致的額外取暖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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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里有部分業主集體拒繳供暖費,物業和供熱公司可以聯合停暖嗎?
不可以。首先,停暖權限的核心歸屬主體是供熱公司,物業無直接停暖權,物業僅能提供協助,二者是不可以“聯合行使停暖權的”,其次,若業主未按時繳費,供暖公司應先行催告業主在合理期限內繳納,若業主在催告后仍不繳費,供暖公司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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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熱力公司多收取費用或擅自提高標準,居民該如何維權?
根據《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熱力企業(單位)擅自提價或通過縮短供熱采暖時間、降低供熱采暖質量等手段變相提價的,由同級及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 四十一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七條進行查處”。熱價是政府指導價,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改和漲價,一旦發現擅自漲價和亂收費情況,可立即舉報或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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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供暖管網年久失修頻繁漏水,維修費用應由誰承擔?
供暖管網漏水的責任劃分?主要取決于保修期、供熱方式、漏水位置以及具體原因等多個因素。以下是具體的責任劃分:
(一)保修期內與保修期外的責任區分?:?1.保修期內?:若供熱管道在保修期內漏水,應由開發商負責維修。2.保修期外?:對于保修期外的漏水情況,責任歸屬需進一步區分。分戶供熱的情況下,用戶應自行承擔維修責任;而未分戶供熱的住宅,用熱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通常由供熱單位負責,但用戶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二)公共區域與室內區域的責任區分?:1.公共區域?:公共區域內的供熱管道漏水,一般歸物業管,物業應承擔聯系維修人員進行維修的責任,維修費用通常通過公共維修基金來支付。2.室內區域?:室內區域的暖氣管道漏水,一般應由業主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三)其他特殊情況的責任歸屬?:1.供熱公司過錯?:如果暖氣管道漏水是由于供熱公司的過錯導致,例如在質保期內出現漏水問題,那么主要的責任應歸于供熱公司。2.第三方破壞?:若暖氣管道漏水是由于第三方破壞,如裝修公司施工不當導致,那么應由破壞者承擔主要責任。3.用戶違規改造?:因用戶違規改造導致屋內管道漏水,由用戶自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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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期間,租客與房東應由誰繳納供暖費?
《寧夏回族自治區供熱條例》(2025.11.1生效)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采暖費,由建設單位支付;租賃房屋的采暖費,由房屋所有權人支付,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租公有住房的采暖費,由房屋承租人支付。”
業主將房屋出租他人,如果租賃合同約定采暖費由承租人承擔的,承租人應該主動繳納費用;未約定采暖費由誰交納,按照房屋租賃的交易習慣,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并享受物業服務及暖氣服務,應當承擔取暖及物業費用。
如果承租人未繳納供暖費,供熱單位依據供熱合同向業主催繳,業主應當繳納,業主繳費后有權向承租人要求返還。
如果房屋租賃時間跨了采暖期,應該按照實際使用的天數由業主和承租人分別承擔。注意在實際操作中,房東和租客應盡可能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這些費用的分配,以避免未來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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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后,還是感覺室內很冷,是否代表溫度不達標?
根據《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供熱期間,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溫度一般不得低于20℃,其他部位溫度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執行國家規范標準或者由供用熱雙方在供用熱合同中約定”,若用戶感覺室內溫度不達標,可按規范自行初步檢測,若自行測量結果低于20℃,可聯系供熱單位提出檢測申請。
內容來源:法潤銀川融媒體工作室
技術編輯:曾杰
責任編輯:夏潔
審核:馬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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