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一份關于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民事判決書(案號:(2024)浙0803民初1940號)在律師圈及當事人中引發廣泛關注和爭議。爭議焦點并非判決結果本身,而是判決書關鍵事實認定部分出現多處關鍵矛盾,導致當事人對判決公正性與嚴謹性產生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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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源于兩家公司買賣交易糾紛引起。從2019年2月起,浙江江山源泉氣體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江山順風氣體有限公司)向衢州中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衢州中園能源)購買產品,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隨行就市交易。2022年1月,雙方因買賣交易糾紛對簿公堂。衢州中園能源起訴浙江江山源泉氣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泉氣體公司),稱其拖欠貨款146889元,并提交增值稅發票等證據。
2023年12月15日,衢江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該案需要核對總賬,且賬目已提交法院。2024年2月29日,衢江區法院再次開庭審理,審判員拒絕核對總賬就當庭宣告判決。2024年3月21日,源泉氣體公司不服衢江區法院民事判決,提出上訴。2024年6月25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8民終39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發回重審。
2024年11月15日,源泉氣體公司向法院申請,要求對2019年至2023年期間與衢州中園能源所交付貨物價值與貨款支付總額差額進行審計。法院依法準許并委托審計機構進行核查。
2024年7月16日,衢江區法院再啟重審程序,分別于2025年7月17日和2025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法院確認,衢州中園能源交易經司法鑒定確認共26筆,貨物價值146899元,與衢州中園能源訴請相一致。2025年9月30日,衢江區法院判決被告源泉氣體公司支付原告衢州中園能源貨款136889元。
調查發現,衢江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在貨物買賣上,存在下面三種自相矛盾的說法。
①“本院認定事實”(見判決書第11頁第2段) :“2019年2月26日至2023年5月6日期間,源泉氣體公司向浙江中園氣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中園公司)購買丙烷、二元氣、氬氣、液化氣、乙炔等產品,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價格隨行就市”。這里認定:從2019年至2023年全過程,源泉氣體公司只與浙江中園公司發生買賣關系。
②(見判決書第12頁第1行) “2022年1月8日至2023年5月29日,由衢州中園能源向源泉氣體公司供應乙炔氣體”。意思是供貨商不是浙江中園公司,是衢州中園能源。交易主體,交易日期都與上述①相矛盾。
③(見判決書第15頁最后1行) “2022年1月8日后乙炔氣體供應主要由浙江中園變更為衢州中園能源”。又與①②相矛盾。
關于法人人格混同,判決書稱兩公司財務獨立,卻混淆“報表獨立”與“經營獨立”。司法鑒定報告顯示204萬余元未簽收交易應返還,但法官以兩筆特殊交易為例,武斷認定其余199筆“主張不成立”。
調查發現,早在2020年10月21日,源泉氣體公司將一張面額121523元的存兌匯票,作為貨款預付給衢州中園能源,余下貨款早已結清。在一審和重審一審開庭時,已將該承兌匯票分別遞交給法院,而法院未對該存兌匯票等質證核實。
近日,源泉氣體公司已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重審再審上訴狀,請求依法判決。本案后續發展及上級法院將如何審視和評價這份存在自相矛盾的判決書,將持續關注。(董小燕)
來源:長江網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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