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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甲科技公司為吸引技術骨干李某,由股東王某與李某簽訂《股權激勵協議》,約定“授予李某15%干股,無需實際出資,享有分紅權;若李某在職滿3年,可辦理工商登記”。協議簽訂后,李某憑借技術推動公司產品落地,2023年公司向其分配紅利5萬元。
2024年,甲公司因拖欠乙供應商貨款60萬元被起訴,法院強制執行時發現公司賬戶無資金,股東王某的認繳出資也未實繳。乙供應商查詢工商信息后發現,李某雖未登記為股東,但《股權激勵協議》明確其持股15%,遂追加李某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在15%認繳出資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辯稱:自己持有的是“干股”,未實際出資也未登記,不應承擔責任;王某則主張,協議僅約定分紅,李某并非真正股東。三方就干股的法律性質與責任歸屬產生激烈爭議。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持有的干股未辦理工商登記,未記載于股東名冊,也未獲得出資證明書,僅通過協議享有分紅權利,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股東資格;甲公司的工商登記及章程均顯示股東僅為王某,李某未被公示為股東。
最終,法院作出兩項核心認定:1. 李某的“干股”本質為“分紅權約定”,不構成完整股權,其無需以股東身份承擔出資責任,駁回乙供應商追加李某為被執行人的請求;2. 王某作為登記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需在認繳范圍內對60萬元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指出,若甲公司后續為李某辦理工商登記,李某將成為名義股東,屆時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干股的法律定義:未出資而獲的“權利憑證”
干股并非《公司法》中的法定術語,而是實踐中對“未實際出資而獲得的股權或分紅權利”的俗稱。其核心特征有二:一是無實際出資,持有人無需繳納認繳資本;二是權利來源特殊,通常基于股東贈與、股權激勵、資源置換等約定產生,而非法定出資程序。
從實踐形態看,干股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登記型干股”,已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工商登記,持有人具備形式上的股東身份;另一類是“約定型干股”,僅通過協議約定分紅權,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本質是債權性質的利益分配承諾。本案中李某的干股便屬于后者。
二、干股的法律性質:權利與責任的“雙重分層”
1.核心屬性:股權贈與或利益分配約定
干股的本質是股權或分紅權的贈與行為。若約定授予完整股東權利(如表決權、分紅權、知情權)并辦理登記,屬于“股權贈與”;若僅約定分紅權而無其他股東權利,則屬于“利益分配約定”,本質是債權關系。深圳中院曾判決某技術總監持有的5%干股僅為分紅約定,不構成《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無權轉讓或主張股東權利,正是基于這一性質認定。
2.股東資格:登記是關鍵區分標準
干股持有人是否具備股東資格,取決于是否完成“股東名冊記載+工商登記”的公示程序。未登記的干股持有人僅享有約定的分紅權利,不具備參與決策、表決等股東核心權利,也不被外部第三人認可為股東。而登記后的干股持有人,即便未出資,也會被視為名義股東,產生對外公示效力。
3.責任承擔:內外有別的“防火墻規則”
干股的責任承擔遵循“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外部第三人”的原則:
對內,股東間關于“干股持有人無需出資”的約定合法有效。若登記的干股股東被要求履行出資義務,可向承諾代為出資的股東追償;
對外,工商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債權人可依據登記信息,要求未出資的干股股東在認繳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干股股東不能以“內部約定無需出資”抗辯。
4.效力瑕疵:以非法或不可估值資產為對價的風險
若干股基于勞務、信用等無法用貨幣估價的資產授予,因違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關于出資方式的規定,相關約定可能被認定為效力瑕疵。此外,國家工作人員收受干股可能構成受賄犯罪,若未辦理登記但實際轉讓股權,仍可能被認定為受賄既遂。
律師寄語
“不用出錢就能當股東、分紅利”—干股常被視為商業合作或股權激勵中的“福利”,但這一通俗概念背后,藏著股權資格、出資責任、內外效力的復雜法律問題。一旦涉及債務追償或股權糾紛,干股的“美好外衣”往往會被揭開。上述真實案例,有助于解析干股的法律性質與實踐風險。
干股的法律性質本質是“約定權利的集合”,而非獨立的股權類型。其權利邊界取決于協議約定與登記狀態:未登記的干股是“分紅憑證”,登記后的干股是“股東身份憑證”,但后者同時附帶了出資責任的“枷鎖”。
對企業而言,授予干股需明確權利義務并規范登記;對持有人而言,切勿輕信“白拿的股權”,需警惕登記背后的出資風險。法律從不認可“無代價的收益”,這正是干股制度最核心的底層邏輯。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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