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市衢江區法院審理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其判決書出現的三種矛盾事實認定,不僅讓當事人陷入維權困境,更折射出司法審判中事實核查環節的重要性。該案歷經一審、上訴發回重審仍爭議未決,核心癥結在于關鍵事實認定的混亂與核查程序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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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心矛盾事實梳理
1. 交易主體認定矛盾
原告中園能源公司主張與被告源泉氣體公司存在直接買賣關系,訴請支付 146889 元貨款。但源泉氣體公司稱,長期合作的交易對象是浙江中園公司,雙方存在 588 萬余元的付款流水,且對方從未告知公司拆分或主體變更事宜,中園能源公司無權主張貨款。判決書卻認定 2022 年 1 月后由中園能源公司承接供應義務,與被告提交的交易習慣證據相悖。
2. 貨款支付事實矛盾
源泉氣體公司提交了面額 121523 元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證明已預付貨款且超額支付 18.68 萬元,但一審及重審均未對該關鍵支付憑證進行質證。重審判決依據審計確認的 26 筆交易總價 146889 元,判決被告支付 136889 元,完全忽略已支付的承兌匯票款項,導致貨款是否結清的事實認定沖突。
3. 合同履行細節矛盾
判決書要求源泉氣體公司返還 “中園” 鋼瓶,但被告提出交易慣例為由供貨方自行回收鋼瓶,己方無返還義務,且部分鋼瓶因供貨方未及時回收已過期。法院既未核實交易慣例的真實性,也未查清鋼瓶實際管控情況,就作出返還判決,與雙方長期形成的履約習慣矛盾。
矛盾背后的程序癥結
1. 關鍵證據未依法核查
無論是被告提交的完整交易賬目,還是 121523 元的承兌匯票支付憑證,均屬于影響案件走向的核心證據。但審判過程中,審判員未組織核對總賬,也未對承兌匯票進行質證,違反了 “證據必須經質證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的司法原則。
2. 必要訴訟參與人未追加
源泉氣體公司提出浙江中園公司是實際交易主體,申請追加其為第三人以查清事實,卻被法院拒絕。缺少關鍵當事人的參與,導致交易主體變更、權利義務承接等核心事實無法核實,直接引發認定偏差。
3. 交易習慣未充分考量
該案無書面買賣合同,交易習慣成為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被告提出的 “鋼瓶由供貨方回收”“認鋼瓶標識確認供貨商” 等慣例,與雙方長期交易行為一致,但法院未予以采信,脫離了實際交易場景作出判斷。
司法審判應堅守的核心原則
1. 事實認定以證據為唯一核心
司法裁判的基礎是客觀事實,而事實需通過合法質證的證據支撐。對于賬目、支付憑證等關鍵證據,必須嚴格履行核查程序,杜絕 “未審先判”“忽略核心證據” 的情況。
2. 程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
追加必要當事人、組織證據質證、核對關鍵賬目等程序,不是司法流程的 “冗余環節”,而是查清事實的必要保障。程序上的疏漏,必然導致實體裁判的不公。
3. 尊重交易實際與商業慣例
在無書面合同的商事糾紛中,交易習慣是認定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審判應結合長期交易行為、行業慣例等綜合判斷,避免脫離實際作出機械裁判。
該案中,當事人已再次向衢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期待二審能通過全面核查證據、厘清交易事實,作出公正裁判。這起案件也為司法審判敲響警鐘:事實認定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線,唯有守住程序正義、嚴謹核查證據、尊重交易實際,才能讓司法裁判真正經得起法律和時間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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