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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電話,救下一個女孩。
11月11日,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份刑事判決書。一宗發生在酒局后的惡性事件,被完整還原:一對情侶與朋友聚餐飲酒,女孩起身離席想走,同桌一名男子執意“送她回家”。進了家門,這名男子竟推拽女孩進臥室,企圖強行發生性關系。關鍵時刻,手機響了——同桌朋友打來電話詢問情況,女孩抓住機會沖出房間,跑到樓梯口,聯系男友報警。男子害怕,逃離現場。到這一步,你大概能感受到:一通電話的分量,有時候就是生與死、傷與不傷的分界線。
判決結果很清楚: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1年6個月。案發地、案由、經過、法律定性,都寫得明明白白。這不是“誤會”,不是“酒后沖動”,不是“男女之間的事情”。這是犯罪。
把時間線拉直,大家心里更有數。
7月5日20時許,藺某(男,1992年出生)與張某、李某、李某女友黃某一起聚餐飲酒。次日凌晨3時許,李某和黃某在飯局上發生口角,黃某打算叫網約車離開。判決書寫得很明確:黃某明確拒絕同桌男子藺某的“送行”,藺某仍執意上車同乘。
車上,藺某用手觸摸黃某腿部。到達樓下,黃某依然明確拒絕,藺某卻一路跟著進了家門。在屋里,藺某強行摟抱、親吻黃某,并推拽她進入臥室,意圖強行發生性關系。就在這時,張某給藺某打來電話,問“人送到了嗎、情況怎么樣”。黃某抓住這道縫隙,從臥室逃出,跑到樓梯口,聯系男友李某報警。藺某害怕,逃離。
7月6日,民警將藺某抓獲。案后,藺某親屬代為賠償黃某4萬元,黃某表示諒解。庭審里,藺某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判決書的結論點到:藺某違背婦女意愿,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構成強奸罪;已經著手實施,但未得逞,屬于未遂,按既遂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犯罪中止”的意見,法院不采納——藺某是出于害怕停止,不是主動放棄,所以不是中止,是未遂。量刑落在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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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細節,都是判決書里的原話。更多個人信息,比如藺某的職業、酒精含量、網約車平臺、是否有監控視頻,暫無相關信息。
這類案子,總能把人心里最敏感的幾根弦撥響。
有人會問,1年6個月,會不會輕?也有人覺得,未遂加上認罪認罰、賠償、諒解,這個力度還算到位。還有一類聲音,盯在“她是不是也喝了酒”“是不是給了誤導的信號”之類的句式上。看完判決書,這些話該收回。明確拒絕就是拒絕,家門不是“公共空間”,未經同意就是犯罪。不存在“誤會”,不存在“曖昧區”。判決書已經寫清楚了:強行摟抱、親吻、推拽入臥室,意圖明確,行為清晰。
我更在意的是,這通電話。很多人把它理解成“朋友操心”,但它起到的作用極其關鍵。有人從外部打破了屋內的壓迫氣氛,讓受害者抓到了一個可以逃脫的空隙。這種“及時問一句”的習慣,看起來不起眼,關頭上卻是救命。一個簡單的“到家了嗎”“情況怎么樣”,可能就是一道救命繩。
說點法律上的東西,別讓概念糊成一團。
強奸未遂和犯罪中止,區別在動機和節點。未遂是已經開始實施犯罪,但沒有成功;中止是犯罪人主動停止,真心放棄,阻止結果發生。這個案子里,藺某沒得逞,是因為外部電話打進來,女孩趁機逃脫,藺某害怕而停止。這不算主動放棄,所以不是中止,是未遂。
未遂的量刑,一般會比既遂輕一些。認罪認罰、退賠、取得諒解,也會依法從寬。最后落在1年6個月,能否覆蓋公眾的“公平感”,大家心里有賬。法律講證據、講規則,社會還講教育、講震懾。一個清晰的信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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