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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單休,就是每周上六天班,休息一天。
那不是違法的嗎?
那可不一定,如果屬于以下四種情形,不違法。
情形一:
用人單位申請了綜合工時制,勞動者的崗位明確適用綜合工時制。
綜合工時必須在批準的周期(周、月、季、年)內計算總工時。其核心特點是“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因為需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只能適用于人社局批復中明確批準的特定崗位,不能擅自擴大到其他崗。
從行業上,明顯有季節性特征的行業是可以的。如交通、漁業、海洋勘探業、農業、林業、制糖業等。
但是這種情形下,不是一年四季都是單休,在部分時間用人單位是需要集中安排勞動者休息的。
情形二:
標準工時情況下,用人單位將每周40小時工作時長拆分為6天。
如周一至周五,每天9點30上班,中午休息一個小時,17點下班,這樣每天工作6.5小時。
周六固定9點30上班,中午休息一小時,18點下班,工作7.5小時,周一至周六合計40小時,在法律范圍內,也不涉及加班費。
情形三: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周六日加班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也可以支付200%工資。
用人單位如在春節或者業務不繁忙時,將勞動者周六加班的天數,統一安排補休使用掉,也是法律許可的。
情形四:
勞動者的工資結構為基礎工資+每月固定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是按照每月固定4天周六加班計算出來的。
如月總工資額為5000,每月固定工資3656,每月固定加班費1344,加班費計算過程:3656/21.75*4*2=1344。
如當月有5個周六,則當月再單獨增加一天加班工資即可。
如果該固定加班費計算規則和金額寫入了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同時通過薪酬確認單進行了確認,勞動者也在顯示有加班工資的每月工資條上進行了簽字。
則該工資結構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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