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彩禮,
本是傳統婚俗中表達美好祝愿的象征,
卻也常因婚姻變故演變為矛盾的焦點。
如何妥善處理彩禮糾紛、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不妨先厘清這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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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已經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離婚時彩禮還能不能要回?
答:原則上是不予支持,但是以下兩種情況法院會酌定返還:
第一種: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具體需要給付人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前述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二種:如果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較高的,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4〕1號)第五條:“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問題二:給付彩禮后,未辦理結婚登記,彩禮能要回嗎?
答:可以,具體返還數額法院會綜合考慮彩禮實際使用以及嫁妝情況、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孕育子女情況以及雙方過錯等情況綜合判斷酌定返還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4〕1號)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問題三:彩禮返還的數額如何確認?
答:目前法律上沒有統一標準,具體返還數額法院會綜合考慮彩禮實際使用以及嫁妝情況(彩禮已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支出,如購置婚房、裝修、家庭消費等,那這部分可能不會予以返還),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共同生活時間越長,返還比例越低),孕育子女情況(是否孕育子女,如已生育子女返還比例會降低或不予返還)以及雙方過錯(因一方過錯導致,如出軌、家暴、賭博等,彩禮返還可能會向無過錯方傾斜)以及當地風俗習慣等情況,綜合判斷確定彩禮返還比例。
來源:省婦聯權益部
編輯:肖燚琦
審核:楊建華
審定:林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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