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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特殊的繼承案件。
案件詳情
被繼承人張某與李某系一對再婚夫妻,兩人于2017年7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保定路房屋是張某家拆遷后分到的私房,登記在張某一人名下,是張某的婚前財產。2016年5月,張某開始借外債并將保定路房屋抵押給了曹某,之后因債臺高筑只得賣房還債。
2017年4月,張某與曹某就保定路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相關過戶手續。之后,張某意識到自己被“套路貸”遂報警求助。2020年9月,曹某之子曹大因犯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刑事判決中認定曹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實際是曹大對張某實施詐騙行為的一環。
2022年5月,張某至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與曹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將保定路房屋的產權恢復登記至其名下,最終法院判決其勝訴。在執行法官的協助下,保定路房屋恢復登記至張某一人名下。
因張某與李某再婚后一直是由李某負擔家中開銷,且李某還出錢出力幫助張某打官司拿回保定路房屋,故張某在2020年11月20日與李某簽署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保定路房屋歸兩人所有,雙方各占50%產權份額。房屋訴訟過程中,張某還向李某出具了《承諾書》和《房產協議》,承諾等其拿回保定路房屋后會分給李某一半產權。
然而等張某拿回房屋后,不僅未遵守之前的諾言,反而還在2023年11月22日訂立了一份律師見證遺囑,言明在其去世后,其名下所有的財產包括保定路房屋的征收補償款均由其妹妹張華繼承。訂立遺囑后不到一周,保定路房屋即被政府征收,最終獲得貨幣補償450余萬元。2024年5月18日,張某不幸去世。
李某認為,根據《婚內財產協議》,其在保定路房屋被征收之前已經享有一半房屋產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得一半的房屋征收補償款,剩余一半要求依法繼承。
張某與前妻所生之子張大、張某之父張福以及張華三人均認為,《婚內財產協議》簽訂時保定路房屋仍在曹某名下,故協議無效,且張某拿回房屋后,并未將李某登記為房屋共有產權人,故贈與行為未完成,根據遺囑,全部房屋征收補償款應歸張華所有。
法院裁判
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約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婚內財產協議》,張某與李某已經約定保定路房屋由兩人各占50%份額。雖然協議簽訂時,房屋登記在曹某名下,但此時張某已經意識到被騙,并正在采取措施重新取回房屋產權;協議簽訂后,張某亦至法院起訴要求恢復產權登記。訴訟過程中,張某又向李某出具了《承諾書》和《房產協議》,對《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再次予以書面確認。
從簽訂協議到去世,張某并未采取訴訟、仲裁等方式撤銷或解除協議,而張華等人亦未能舉證證明張某在簽訂協議時行為能力受限,亦或是遭受欺詐、脅迫而無法作出真實意思表示。
綜上,法院確認《婚內財產協議》合法有效。針對張華等人提出的贈與未完成的抗辯,法院則指出李某取得房屋產權并非基于張某的贈與,而是基于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該約定只涉及財產在夫妻之間的歸屬問題,依雙方約定即可確定,張某未在房產證上加名并不影響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因此,在張某訂立遺囑之前,李某已經取得保定路房屋的一半產權,故張某僅能就其享有的另一半產權訂立遺囑,進行處分。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與張華各分得一半房屋征收補償款。判決后,張華、張福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案判決已生效。
來源 | “上海虹口法院”公眾號
主編 | 彭丹編輯 |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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